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外商在我县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二条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度免征地方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三条“三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或在本县再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第四条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免、减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车使用牌照船税;在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值70%及以上的,经外贸部门确定,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外商在县内独资兴办总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高科技项目或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三年内减半征收土地使用费;总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五年内减半征收土地占用费;总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内减半征收土地使用费。“三资”企业征地可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外商兴办的农、林、牧、渔开发性项目,交通、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利用“四荒”项目,五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兴办其它类项目,三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在开发区内引进生产性项目的,政府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减免一定比例的出让金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外商可对我县现有企业购买后独资经营,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购买我县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其比例达25%以上的,原企业可享受三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外商投资与本县亏困企业进行合作改造,经双方协商,在约定经营期限内,外商分红比例可高于实际投资额的比例,但应以合同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条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在我县投资达到30万美元的,免费给予两名亲属“农转非”,符合招工条件的亲属优先安排在所投资的单位就业。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用电,电力部门优先施工,并免收集资办电费。所需水电优先保证供应,通讯设施优先安装。所需资金有关银行优先解决。对国家引导外商投资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水、电和通讯配套建设费,可减、缓、免征收。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除应缴的税费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摊派;除法律授权和管理部门正常的财税、信贷、工商管理、环保、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外,有权拒绝其它任何形式的检查。
第十三条引导外商在曲周办企业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由受益单位按外方投资额的0.5-1%提取奖金。外资足额到位后,付给40%,企业建成投产后全部付清。引进国外无偿资金,提取20%奖金。引进国外政府或其它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无息借款,使用政府或其它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无息借款,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资金到位后,由项目单位按使用额的10-15%提取奖金。引进国外政府或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贷款,利息低于国家银行基准利率的,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资金到位后,由使用单位按使用额的1-2%提取奖金。利息等于或高于国家银行基准利率的,资金到位后,由企业提供担保的,提得奖金与但保单位按6:4分成,引进方面分六,担保方面分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