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国家政策和广平县新型建材、装备制造、绿色食品、粮食物流、纺织服装、家具制造六大主导产业,在广平县落户建设的重大项目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项目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重大科技研发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第二条:土地政策落户河北广平经济开发区南区和北区的按每亩3.5万元提供项目用地;落户县域其他地方的按每亩2.2万元提供项目用地。
第三条:收费标准项目建设期间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县级管理的,一律免收;属省、市管理的,一律按最低标准征收。
第四条:税收奖励对企业法人代表、领导班子成员、有功人员给予税收奖励。
1、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12个月)纳税总额(一次性税收除外,下同)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当年纳税总额的10%给予奖励。
2、从投产后第二个纳税年度起,年纳税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纳税总额的2%奖励;年纳税总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纳税总额的2.5%奖励;年纳税总额500万元(含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纳税总额的3%奖励;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纳税总额的4%奖励;年纳税总额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纳税总额的5%奖励。
3、年纳税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纳税增幅在30%以上(含30%)的企业,除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奖励外,以上年纳税总额为基数,再给予增长税额的5%进行奖励。
4、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财政没有欠款,且与上年度纳税总额度相比增幅20%(纳税总额1200万元)以上,除按上述规定奖励外,再奖励壹个一般事业单位财政差补名额(须具备一定条件)。
税收奖励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县财政局核准。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五条:配套设施河北广平经济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园区为项目提供“通水、通电、通讯、通路、通邮和平整场地”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
第六条:项目服务实行项目建设帮办制,由县优化办对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全程帮办。
第七条:引资奖励对项目引资人实行奖励。项目开工建设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第一个纳税年度纳税额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
第八条:特殊政策对属于国内外500强以及行业领先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项目或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的项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九条: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牵头,财政、商务、发改、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科技等部门组成县项目认定小组,依据有关规定及证明对项目给予审核认定。
第十条:本政策自2012年3月15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