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集中宣判三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近日,在市中级法院的统一组织下,涉县人民法院、丛台区人民法院、成安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三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三名涉黑恶犯罪被告人被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二年不等的刑罚。 被告人刘某荣系涉县一个已覆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2012年1月至同年9月份,刘某荣作为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先后参与实施了三起寻衅滋事犯罪、一起非法拘禁犯罪,后在逃。2017年十九大召开前夕,被告人刘某荣慑于司法机关的打击威力主动投案。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荣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刘某荣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荣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亮在赵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已被判刑)带领下,伙同多人驾车携带砍刀、匕首等凶器,对与赵某团伙有矛盾的杨某某进行报复。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丛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亮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某卫在王某某、高某某(二人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均已被判刑)纠集下,为泄私愤任意砸毁某酒店茶艺园内设施,共价值183356元。张某卫在高某某指使下持铁管砸毁茶艺园内的桌椅、货架等物品。张某卫还为王某某、高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放哨,并非法获利。成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卫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卫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介绍,此次集中宣判活动,展示了我市法院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初步成果,彰显了新时代人民法院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强决心。下一步市两级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要求,按照上级法院和省委、市委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依法从严惩处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犯罪,努力营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和优质的服务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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