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活动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对此表示,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可以有效提高庭审效率,科学配置人力资源,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该规定将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法院将把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引入庭审记录。通过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成的庭审文字记录,经审判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字后,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 《规定》提出,人民法院应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 《规定》强调,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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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