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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2017-01-09 10: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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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引导基金进行规范管理,通过引导基金,发挥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项目。

  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社会捐赠资金等其他资金。目前,我省已从省级创业扶持资金中安排8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引导基金首期投入。

  办法提出,引导基金支持的对象主要包括:基金面向在河北省境内创业的高校毕业学生(含通过国家学历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和以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为主的青年创业者领办的创业项目、创业企业。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重点围绕现代农业、互联网+、节能减排、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健康养老等省重点产业;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就业容量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创业企业应是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办法提出,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国家资金、市县政府资金也可参与)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进行股权投资;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

  引导基金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或按照创业投资子基金拟投项目情况按项目出资,引导基金不先于社会资本实际出资到位、不成为最大出资机构。

  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新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创业投资子基金应在河北省内注册;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1∶2;创业投资子基金设立的组织形式可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子基金实际投资额80%以上的资金应投资于河北省内的项目;创业投资子基金对单个项目(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项目(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20%;创业投资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全体合伙人或股东一致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

  办法提出,创业投资子基金不得从事七种业务: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以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关键词:河北省,基金,投资

责任编辑:郑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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