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日前,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完善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渠道畅通,职能转变到位、政府行为规范,宏观调控有效、法治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关键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和规范企业投资管理 (一)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凡需核准的项目均应以清单方式列明。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选择部分综合改革试点县、具有专业化特点的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二)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承接好国家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除国家明确要求省级管理和涉及全省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外,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下放市级管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适时修订并公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施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目录范围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 (三)实施投资项目权责清单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上级授权,将各级政府部门行使的管理职权、监管职责以清单形式明确,规范职权行使,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加强监管方式创新,推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合一”。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清单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依法、公开、透明。 (四)精简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单位要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要在法定时限内最大限度缩短办结时间,具备条件的实行“当日办结”,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除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实行并联办理外,其他事项一律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整合投资项目核准后开工前的报建手续,技术审查类的相关审批手续按规定予以取消,探索实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 (五)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在投资项目核准、规划、用地(用海)、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按照并联办理的要求,编制审批事项目录、联合评审事项目录、中介服务目录及审批流程。通过多种方式对各类评估事项进行有机整合,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建立统一开放、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担纳入审批程序技术性服务的中介机构。 (六)规范企业和中介机构行为。各类企业要依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快建立健全信用体系,自觉规范投资行为。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未按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等处罚;对未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项目,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要加强自我约束,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塑造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推进行业协会改革转型,健全行业规范,制定行业标准,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信息服务等服务质量,不得搞变相审批。 二、健全政府投资管理体制 (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以及重大结构调整项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政府投资范围进行评估和调整,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 (八)明确政府投资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在明确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根据实际需要研究设立城镇化建设投资等引导基金,推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住房保障等领域的建设和发展。用好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工业技改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扶持企业走出去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等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发挥其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推进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引入社会资本对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融资机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市场化水平。 (九)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省市县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依据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全部纳入管理,未入库项目各级政府原则上不予安排投资。通过项目库对投资项目及时调度,实行信息统一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十)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且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的专项规划中明确的项目,视同立项,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涉及新增用地和规划条件调整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较小的项目,可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审核概算后下达投资计划。 (十一)强化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确保政府投资及时发挥效益。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加快推行市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利用“互联网+”及计算机辅助设计等手段,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运营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现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编制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稽察年度计划,加强稽察监督。完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政府投资信息公开制度,推动政府投资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 (十二)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省、市、县三级项目库,开展项目推介,搭建信息平台。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继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市政、医疗、卫生、教育等领域采取单个项目、组合项目、连片开发等多种形式,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及时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布PPP项目清单,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合理把握价格、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稳定项目预期收益。发挥工程咨询、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专业机构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项目实施的有效性。建立项目联审机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合理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担能力以及价格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对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要将是否适用PPP模式的论证纳入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决策,确保制定最优的合作实施方案。制定年度PPP项目计划,行业部门及建设单位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PPP项目的谈判和推进工作。 三、畅通和拓宽融资渠道 (十三)创新和优化直接融资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对上市企业继续加大财政资金奖励支持力度。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新混合所有制机制,拓宽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项目直接融资的工具和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过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企业项目。积极对接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我省列入国家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试点,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探索商业银行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鼓励创业企业利用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融资。设立科技型贷款风险补偿金,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做大做强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双创”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等筹集发展资金。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探索金融机构在化解过剩产能等领域开展依法持有企业股权的试点。壮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优化我省现有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结构,通过参股、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参与。严格落实债务管理相关政策,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公共领域重点项目建设。 (十四)争取金融保险机构支持。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更大力度支持我省城镇棚户区改造、生态环保、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重大项目。做好专项基金项目谋划、储备、筛选申报工作,发挥专项建设基金作用。完善政银企社保合作对接机制,依托重大项目产学研服务网,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对接推介项目,协调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加强与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的合作,重点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新型城镇化等领域的项目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场化投资运营机制,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保障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的市场化投资运营。 (十五)深化对外合作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我省“3+1”国际产能合作机制作用,加强与金融机构协调配合,用好各类资金、基金,推动我省优势企业“走出去”。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境外发债,采用多种形式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各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之间开展多层次投融资合作,完善重点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投融资机制,加大利用境外资金的力度。 四、提升政府服务管理水平 (十六)完善服务管理方式。扩大行政审批局试点,开展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试行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或投资主管等项目审批部门作为首家受理单位,“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务,一家负责到底。完善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实行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联通各级各有关部门,覆盖全省各类投资项目,实现并联审批。统一汇集审批、建设、监管等项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推动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进一步完善项目审批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及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发布政策、投资、中介服务等信息,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参考和帮助。鼓励新闻媒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政府的服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下移服务管理重心,加强业务指导和基层投资管理队伍建设,给予地方更多自主权,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 (十七)加强规划政策引导。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对投资活动的引导作用,并为监管提供依据。各部门根据需要编制有关领域发展规划,通过发展规划引导投资方向,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要素资源。指导企业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进行投资建设。逐步制定和完善严格的能耗、水耗、用地、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等技术指标的地方标准。 (十八)健全监管约束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行业管理部门专门管理优势和市县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整合监管力量,共享监管信息,实现协同监管。依托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规章制度,制定监管工作指南和操作规程,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具体化、公开化。试点探索通过政府主导、工商牵头、部门负责、县级落实等新机制,积极推动多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要严格执法,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投资建设行为。实施投融资领域相关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和完善与国家贯通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国家、省、市、县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存储共享。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并提升政府和投资者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促使相关主体切实强化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确保投资建设市场安全高效运行。 五、强化和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领导体系,形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投资工作的领导具体抓,投资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明确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节点,勇于先行先试,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 (二十)加快建章立制。跟进国家立法进程,制定我省实施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办法,以及社会信用、股权投资等方面的配套制度,依法保护各方权益,维护竞争公平有序、要素合理流动的投融资市场环境。 (二十一)强化督查考核。建立投融资体制改革责任落实和考核的刚性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定期评估投融资体制改革成效,将评估结果充分运用到政策制定、执行、督查、整改全过程。把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列入重点督查任务,对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工作进程的,依纪依规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严肃问责。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及产权交易市场等相关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投融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项目、融资需求、行业动态等方面信息,加大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营造氛围、鼓舞士气、提振信心,合理引导社会投融资活动。 |
关键词: 体制改革,投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