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扰民”事件:把狗患关进法制之“笼”
“养犬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政府层面牵头非常必要。”对此,处于养犬管理一线的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张瑞山有着深切的体会。他说,依据现行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但在实际工作中,要让公安部门去协调城管、工商等其他平级部门是不合适的。政府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养犬管理协调机构。 “现行条例还存在其他亟待完善的地方。”张瑞山说,条例对养犬人没有设置门槛,没有规定什么人可以养,什么人不可以养,只是规定每户只准养一只犬。在国外,养犬的门槛很高。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养犬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要经过学习培训,而且得有时间遛狗等,而我们目前基本上处于养犬人想养就能养的状态。 另外,有些条款不够具体,不便操作。譬如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无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暂扣犬只,责令5日内办理犬只准养证,逾期未办理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这一条款处罚的是养犬人,而对犬只,特别是违法大型犬只如何处理,暂扣几天,没有具体规定。这样就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违法大型犬只,执法人员只能要求养犬人带离限养区。其结果是,好一点的会把非法犬只送到乡下亲戚家中或卖掉,而那些法纪观念淡薄的则会带回去继续偷着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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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管理|规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