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义务 老赖被拘十五天
6月7日,临漳县法院执行局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老赖卢某予以司法拘留十五天。 2015年9月被告卢某(系某粮食购销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粮食购销公司)向原告申某购买了11.2万余公斤小麦,总价款26万余元。卢某再支付11.98万元后,对剩余的15万元拒不支付。后原告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临漳法院做出了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粮食购销公司分四期偿还原告小麦款15万余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承担连带责任。调解书生效后,粮食购销公司及法人卢某均未履行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办案法官依法向粮食购销公司及卢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同时要求卢某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卢某对此均视而不见,屡次推脱,拒绝报告财产,以没有钱为由,拒不支付余款,最后玩起了失联。执行法官依法对卢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卢某名下登记有车辆,并占粮食公司60%的股份,有履行的能力。 此后,临漳法院执行干警多次与粮食购销公司及卢某家人联系,督促履行义务,都未果,卢某也不与办案人员见面。6月7日上午,执行法官终于将卢某找到,但其仍旧拒绝履行。针对卢某前期收到《报告财产令》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临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现卢某已被拘留所收押。 法官说法:民事调解书属于法院裁判文书,对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予以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罪追究刑事责任。(通讯员 李忠卫 李海波) |
关键词:拒不履行|十五天|法院 |
责任编辑:霍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