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放宽公积金政策 最高贷款额度调至60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及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二、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组合贷业务和“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开展省内非户籍所在地缴存职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和住房公积金余额抵冲还贷业务。 三、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 四、自2015年度起,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上一年度一套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每年提取一次。具体提取额度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按照当地物业费水平综合确定。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90平方米的,可每年申请一次一定比例的贷款利息贴息。贴息比例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六、探索建立省级住房公积金资金拆借平台,使住房公积金通过拆借平台在省内进行资金调剂,盘活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 七、积极推进“互联网+住房公积金”业务,加快推广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办理、手机应用软件、微信等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简化业务手续,优化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八、各市要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使职工在一就业就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让更多进城务工人员享受这一惠民政策,更好地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 九、各市要尽快建立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今年6月底前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与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房地产管理部门产权产籍信息系统对接,10月底前实现与公安部门公民身份信息识别系统、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查询系统对接。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无需自行提供个人信用、产权产籍、婚姻状况等相关信息,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社会成本。 十、各市要通过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关注住房公积金舆情信息,提高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的广度、深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7日 |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住房,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