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 让群众求助有门
今年年初,国家多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绘图:徐骏 最近,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南里社区的胡先生愁上加愁。 胡先生的家庭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每月领取650元低保金,二是他那份“有活就干、没活就愁”的临时工作。“平均下来,大概每月能挣1800元钱吧。” 挣钱少,花钱的事却不少。上有近80岁老母亲需要奉养,下有上小学的儿子需要照顾。前不久,胡先生的妻子还被查出癌症,急需治疗。 “我为妻子申请了医疗救助,但救助金要凭医疗费用单据才能领取。妻子看病已经花了两万多,接下来的医疗费用,怎么办?”胡先生一筹莫展。 可喜的是,胡先生的烦恼马上不再有,他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笔者了解到,今年5月1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除此之外,该《办法》还给困难群众带来什么实惠,让困难群众从容渡过难关呢? 破解碎片化,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受助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办法》推行“一揽子计划”,对上述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这份“救助清单”,让困难群众一看就明白“什么可以申请”。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保底性制度安排,一旦出现缺漏就意味着会有人马上陷入生存危机。”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照东说,为此,《办法》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上述救助制度确定下来,有效解决以往社会救助制度“碎片化”的问题。 进而言之,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能不能落到实处,困难群众能不能及时获得救助,这些都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 “对此,《办法》明确了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多项便民求助的措施,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受助。”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雄表示,《办法》的实施让社会救助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让接受救助成为公民的法定权利,更让社会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哪些人可以申请?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时,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怎么申请?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负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申请结果如何作出?获批的申请必须经过县乡两级政府部门两轮信息的核查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县级政府部门必须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拒绝也要给对方个说法,这就要求审批必须有理有据,体现了对申请人的尊重,也保证了社会救助的公开公平公正。”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教授张奇林说。 救助人性化,不仅“输血”,更引导“造血”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就读学校负责接受教育救助申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该条款取消了‘公示’环节。”张奇林表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根据规定,教育救助的申请人必须是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因此,他们之前肯定已经有两次公示,没必要再次公示了。这样做也是尊重和保护贫困学生的家庭隐私,做到人性化救助。” 人性化的味道不止于此。《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核实并登记就业救助申请后,还应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第四十五条规定,被救助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社会救助并非是‘养懒汉’,授以鱼更授以渔。”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肖胜方说,上述制度安排,实际上是摒弃了过去只注重发放救助金、轻视提高生存和就业能力的做法,今后不仅要“输血”,还要引导救助对象自己“造血”,实现真正的、长久的“脱困”。 责任刚性化,杜绝“人情保”“关系保” 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在于能否真正守住底线公正。在具体实践中,常常有“人情保”“关系保”等“错助”“骗助”现象,饱受群众诟病。 对此,《办法》专设“监督管理”一章,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相关单位和机构,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在此基础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起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张照东说,这不仅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了依据,还为今后完善退出机制奠定了基础。 技术管控是一方面,制度建设是另一方面。《办法》通过责任的刚性化,让“人情保”“关系保”难以再现。 具体而言,对于骗取社会救助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将停止发放并责令其退回救助资金、物资,并可以处非法获取救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一旦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或出现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均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技术加制度,编牢社会救助网。”杨立雄说,科技手段的运用固然重要,但务必确保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确保信息核查的落实到位。同时,为减少各级政府的责任推诿和扯皮,建议以后明确规定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责任分担比例,也要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分担比例。 鼓励社会化,但政府并不能因此转嫁责任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是《办法》的又一亮点。根据《办法》规定,政府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给予支持:一是赋予其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权利;二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社会力量的参与可以扩充社会救助的资金储备和人员配备,不仅减轻行政部门的压力,也能释放社会活力。”张照东说,《办法》还明确传递出这样的信号——社会力量参与后,社会救助方式将从资金、物资保障转向物资保障、能力提升和心理疏导三者结合。这是社会救助方式的新规范,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救助社会化后,政府还管吗?“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全社会起着兜底的作用。因此,无论何时,社会救助都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张奇林说,社会力量具有天然的分散性,无法统筹全局。因此,救助社会化是政府拓宽救助渠道和丰富救助方式的一种方式,政府不仅不能因此转嫁责任,反而还需在其中更好地履行整体规划、救助监管等职责。 杨立雄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以法规的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有利于社会救助的服务传递,但救助社会化的工作也需要循序渐进,毕竟社会救助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
关键词:办法,救助,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