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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邯郸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

来源: 长城网  作者:韩晓寒
2021-04-15 18: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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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讯(记者 韩晓寒)为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社会各界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制度,根据市委宣传部相关要求,4月15日上午,邯郸市政府新闻办召开邯郸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三级调研员陈平,对邯郸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进行发布。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四级调研员王庆斌、市行政审批局环保城管处朱国栋处长共同回答记者提问。实录如下: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三级调研员 陈平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

  首先非常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和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我市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把排污许可制定位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重要性大大凸显。今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3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在总结近年来各省、区、直辖市出台的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等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同时在落实“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进行创新。

  今天,为做好《条例》宣传贯彻落实,我就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向大家作一介绍。

  一是要求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和全覆盖。《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对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在实际排污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排污许可证;列入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无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排污许可,依法将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等污染要素纳入许可管理,逐步将噪声等污染要素通过修法全部纳入管理。

  二是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条例》要求,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规范实施排污行为,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并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要求。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是在落实“放管服”、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进行创新。《条例》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长期化、稳定化,未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现行的一些要求。通过实行分类管理,专门设立了登记管理制度,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半小时内即可完成,为占大多数的中小微型企业带来了便利。设立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制度,是为全面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避免出现“一刀切”,主要是针对现在已经排污,在《条例》出台前没有达到相关标准的,或者设施不完善的或者未批先建的等,这次《条例》中给了预留期,要求限期整改。实施“一证式”管理,有利于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的扰动,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对违法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严格规定。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在做好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衔接的前提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都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力度。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此外,还加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相关规定的衔接。

  五是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为排污许可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条例》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的类别、排污单位的信用记录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现场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进行核查,既有现场也有远程核查。要求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等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我市将按照《条例》要求,全面做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谢谢大家!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四级调研员 王庆斌、市行政审批局环保城管处 朱国栋

  1、我想了解的是,在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之后,哪些单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答:谢谢你的提问,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回答完毕,谢谢!

  2、如何严格排污许可证发证审核和把关工作?

  答:谢谢你的提问,首先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核发(登记)、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规程、审查要求和管理要求,对不满足《条例》规定条件的排污单位,一律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涉危险废物排放以及可能会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造成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前组织现场核查。对排污单位填报信息和现场建设情况不一致、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存在重大变动、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三同时”要求已投产的,暂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监督排污单位整改完成后,再核发排污许可证。

  回答完毕,谢谢!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如何体现“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如何保证企业的权益,减轻他们的负担?

  答:谢谢你的提问。应该说,《条例》通过对现行管理和改革实践进行总结和规范,从制度上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落实“放管服”、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进行了创新。

  第一,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企业持证排污的责任和义务,这些责任和义务也是通过全面梳理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关于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管理的有关要求,也包括自行监测和达标判断的责任和义务等,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长期化、稳定化。

  第二,通过实行分类管理,《条例》专门设立了登记管理制度,为占大多数的中小微型企业带来了便利。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半小时内即可完成登记,这个便利性是非常明显的。

  第三,通过“一证式”管理,一个平台管理,有利于减少对企业的扰动,保障排污单位生产经营的稳定预期。另外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我们开展“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等现代科技手段,切实方便企业,减轻企业负担。

  回答完毕,谢谢!

  4.请问《条例》在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法律责任方面做了哪些规定?谢谢。

  这次《条例》对违法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都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力度。

  第二,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比如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另外,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

  第三,加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相关规定的衔接。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拘留处罚措施相衔接,规定了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等行为,可以依法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实际上进一步加大了违法成本,对违法排污行为起到震慑的作用。

  谢谢你的提问。

关键词:邯郸,排污责任编辑:韩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