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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邯郸市 “规范文明养犬“新闻发布会

来源: 长城网  作者:霍文龙
2020-04-26 2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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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邯郸讯(记者霍文龙)4月26日上午,邯郸市政府新闻办举行“规范文明养犬“新闻发布会。邯郸市公安局一级调研员梁海民,就“规范文明养犬”做发布。邯郸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刘书新发布《文明养犬公告》,邯郸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田川发布“文明养犬12条”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发布会由邯郸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潘富金主持发布会。实录如下:

  邯郸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潘富金:

  记者朋友们:

  上午好!欢迎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本场发布会的主题是规范文明养犬。

  今天,我们专门邀请到邯郸市公安局一级调研员梁海民同志,就“规范文明养犬”做发布。我们还邀请了邯郸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刘书新 同志发布《文明养犬公告》,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田川同志发布“文明养犬12条”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梁海民同志作介绍。

  邯郸市公安局一级调研员梁海民:

  新闻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邯郸市公安局一级调研员梁海民。

  为规范市民文明养犬行为,进一步巩固创城成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及我市《关于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建设九大提升工程的实施方案》、《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邯郸市公安局自4月16日起,组织主城区四区分局开展了为期半月的规范文明养犬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四区分局迅速行动,多措并举,强力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取得了初步效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迅速安排部署,强力推进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邯郸市公安局作为规范“文明养犬”工作牵头单位,切实加强对“文明养犬”各项工作的研究,结合主城区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规范文明养犬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整治的范围、目标和实施步骤,并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主城区四区分局要从规范文明养犬行为是事关民生福祉、事关社会和谐、事关文明城市形象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犬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专项行动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同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为提升市民的文明养犬意识,市公安局印制《致市内养犬市民的公开信》2万余份,《文明养犬告知书》5000余份,四区分局印刷各类宣传材料共计5万余份,采取现场宣传资料发放、展板宣传、现场讲解等活动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四区分局民警在发放《致养犬居民的公开信》的过程中,对周边群众就文明养犬知识及《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耐心讲解,号召养犬人按照规定文明养犬,共同维护整洁的家园环境。特别是丛台分局在亚太世纪广场、拉德芳斯小区、泰祥小区、建业小区、恒大名都等小区开展养犬知识专题教育宣传,营造了文明养犬的良好氛围。截至目前,四区分局共发放宣传单1万余份,沿街、小区悬挂宣传条幅200余条,并充分利用LED电子屏幕及微信等宣传手段进行声势浩大的宣传,形成了良好的宣传氛围。

  三、依法管理查处,整治违规行为。市公安局组织四区分局进一步加大对市内主城区的文明养犬管理力度,主要在人员密集区域、举报重点区域进行多次巡查、重点巡查,对市内主城区不文明养犬人进行警告与批评教育,对流浪犬、无主犬、病疫犬加大捕捉力度等。同时,进一步加大“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饲养烈性犬、不按规定时间地点遛狗、遛狗不牵绳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经开分局建立规范文明养犬工作长效机制,发动街道、村委、物业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日常联系、信息交流、情况通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立了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行动以来,全市共处置不文明养犬行为440例,批评教育400余人次。

  四、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措施。四区分局公开办理犬证业务流程,对符合办理规定的群众做到只跑一趟,以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群众满意度。各分局印制了《文明养犬告知书》,在来访办证犬主制证过程中,再次普及文明养犬规定,多措并举,做到宣传引导,来强力推进犬类管理正规化、法制化和规范化。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市内四区共办理、审核犬证1246个。复兴分局除了采取对老人、孕妇、行动不便的群众提供“上门取手续,送证回家”服务和“预约办证服务”两项便民利民措施外,还结合宠物店和宠物医院代理办证。邯山分局犬管大队在院中墙壁悬挂各类文明养犬警示漫画图板,对来办证群众进行再次宣传,他们的工作赢得了群众的肯定,市动物救助站中心将一面“警民携手保平安”的锦旗送到了该大队,对其工作给予了高度赞扬和诚挚感谢。

  下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整治力度,完善规范犬类管理长效机制,推进规范文明养犬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文明、健康、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邯郸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潘富金:

  感谢梁海民同志的介绍。

  下面请刘书新同志就《文明养犬公告》做发布。

  邯郸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刘书新:

  尊敬的养犬市民朋友们:

  根据《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为切实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请您自觉规范养犬行为,做到文明养犬。为进一步加强犬类规范管理,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决定在市内主城区集中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市区养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做到文明养犬。

  二、定期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的接种,领取犬只免疫证和标识。

  三、及时为犬只办理登记及年检手续。

  四、严格遵守溜犬规定,外出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牵引犬只、按规定时间遛狗。(早7:00之前,晚20:00之后)

  五、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放的粪便。

  六、防止犬吠影响他人,特别是在居民休息的时间,应控制犬吠。

  七、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医院、学校、博物馆、展览馆、公园等人员密集区域,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

  八、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犬只(大型观赏犬除外)。

  九、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时,及时采取捕灭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危害公共安全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养犬人如放弃饲养犬只,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流浪街头。

  十一、对无人牵引的犬只,视为无主犬、流浪犬送至犬只留滞所。

  广大养犬市民朋友们,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为创建美丽邯郸、富强邯郸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邯郸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潘富金:

  感谢刘书新同志的介绍。

  下面请田川同志就“文明养犬12条”做发布。

  邯郸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田川:

  《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09年8月25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使群众能够自觉规范养犬行为,做到文明养犬。公安机关摘编了《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12条主要内容,方便广大养犬群众知晓。

  一、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大型犬、烈性犬。大型观赏犬、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的扶助犬除外。(《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

  二、重点管理区内的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提交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全身照片以及相关证明。(《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三、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五日内,应当到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延续登记审查以下内容:(一)养犬人是否仍具备养犬条件;(二)所养犬只是否变更;(三)所养犬只的免疫是否在有效期内;(四)养犬人是否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四、全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两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狂犬病的免疫,取得狂犬病检疫免疫证。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犬瘟热、细小病毒、传染性肝炎等其他犬只疫病实行计划免疫。(《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犬只尸体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六、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滞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七、重点管理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携犬只外出时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不超过1.8米长的犬绳或犬链牵领约束,并携带犬只登记证;携犬只外出时必须携带处理犬只排泄物的物具,并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禁止七时至二十时携犬只外出;携犬只外出时,必须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养犬人应当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的攻击行为;禁止转让、遗弃疫犬。(《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八、下列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 (二)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四)餐厅、商店和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五)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经出租车驾驶员同意。(《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九、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在重点管理区内所养犬只未经登记的,暂扣犬只,责令三日内办理登记,逾期未申请办理登记或者申请不予批准的,没收犬只,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办理犬只延续登记继续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无证养犬,吊销养犬登记证,并可按规定予以处罚。养犬人携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带离犬只,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时间内送伤人犬只到留滞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伤人犬只强制送到留滞场所,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不同情况,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有关证件、牌照,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牌照的;(二)纵犬伤人的;(三)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十一、未定期办理狂犬病检疫免疫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十二、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犬只的粪便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邯郸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潘富金:

  感谢田川同志的介绍。

  下面请各新闻媒体朋友就规范文明养犬情况有关问题进行提问。请提问的记者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的媒体。

  河北共产党员杂志记者:

  市内主城区养犬办证地址和咨询电话?

  邯郸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田川:

  为规范养犬管理工作,方便群众就近办理犬证,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主城区开设四个养犬登记办理地点,分别为:

  1. 邯山区办证地址:309国道与高铁桥交叉口东行30米路北(原邯郸县看守所),咨询电话:0310-8028001。
  2. 丛台区办证地址:丛台区向阳路42号(丛台公安分局人民派出所原址),咨询电话:0310-3013158。
  3. 复兴区办证地址:联纺西路特凿处复兴公安分局岭北派出所院内,咨询电话:0310-5527311。
  4. 经济技术开发区办证地址:世纪大街32号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一楼集中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310-2072977。

  邯郸日报记者:

  公安机关在办理犬证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邯郸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田川今年以来我们已在市内四区开始推行电子犬证,即通过信息化手段办理电子芯片犬证,从而达到对违规犬只的精准管理,从源头上规范犬只管理执法,进一步提升服务群众的水平。

  新华社记者:

  养犬办证需要准备哪些手续,具体费用是多少?

  邯郸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田川:

  初次办理犬证所需手续:

  1、养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犬只免疫证及复印件;

  3、犬只1寸彩色全身照片两张。

  年审犬证所需手续:

  1. 有效犬证;
  2. 犬只免疫证及复印件;

  养犬登记收费标准为:

  根据市物价部门[邯价费(2014)20号]文件规定:初次办证犬类登记费350元/只,犬证年检费100元/只。

  邯郸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潘富金:

  感谢3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感谢3位嘉宾的精彩发布与答问。由于时间关系,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关键词:新闻发布会责任编辑:霍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