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邯郸讯(记者霍文龙)4月9日上午,邯郸市政府新闻办举行《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根虎,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处处长王庆斌,他们将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发布会由邯郸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潘富金主持发布会。实录如下:
邯郸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潘富金:
记者朋友们:
上午好!欢迎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本场发布会的主题是《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政策解读。
今天,我们专门邀请到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根虎同志,就《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的出台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及亮点举措做发布。我们还邀请了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处处长王庆斌同志,他们将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刘根虎同志作介绍。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根虎:
各位媒体朋友:
上午好!
十分感谢大家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按照新闻发布会统一安排,今天就我市公布的《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相关情况向大家作一介绍。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已于2019年12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市政府第175号令公布,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规章针对我市目前大气环境污染严峻形势,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充分考虑我市实际,在诸多措施制定方面凸显了地方特色。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将“蓝天保卫战”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予以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在张家口市考察时指出,“治理大气污染,不能光‘等风来’,要聚焦问题抓要害、找准病根开药方。”
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我市是老工业基地,钢铁、煤炭、电力、建材产业是全市的工业支柱,产业结构较重,排放总量大。2018年,全市规上企业煤炭消费4147.5万吨,主城区邯钢、邯电、马电三家企业年耗煤1030万吨,市主城区单位排放负荷为京津冀区域的2.4—3.5倍。气象地理条件对邯郸不利,我市位居太行山脉东麓,静稳天气较多,气象条件不利于扩散,在重污染过程中,污染累积较严重,呈现易积聚、难消散的特点。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进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总结时,栗战书委员长提出,“2+26”城市都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工作,为此,我市将《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努力结合我市实际,借鉴了山东、山西、河南、宁夏、广东、广西、北京、上海以及潍坊、郑州、西安、石家庄、唐山、保定、南京等地的立法经验。成稿后,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建设、城管执法、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和企业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等的各方意见,几易其稿,反复修改。
三、主要内容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共5章43条,第一章是总则(第1-5条),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规定;第二章是监督管理(第6-9条),主要规定了考核制度、网格化监管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内容;第三章是防治措施(第10-34条),这是本条例的重点内容,主要对调整能源结构、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优化产业布局、一氧化碳回收利用、挥发性有机物(VOCs)管控、油气回收、油烟净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设定禁行区、防治扬尘污染、引导文明绿色祭祀、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推行生产调控等内容做出了规定;第四章是法律责任(第35-41条);第五章是附则(第42-43条)。
四、亮点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紧紧围绕“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总要求,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突破,针对近年来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和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细化量化,做出了进一步规范。一是解决了生态环境执法体制改革过程出现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二是规范了生产调控制度,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四是针对我市空气质量指标一氧化碳偏高的实际情况,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做了进一步明确;五是明确了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管理的执法主体。
在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中,全市上下越来越认识到,生态环境是决定邯郸发展的命门,把打赢蓝天保卫战作为一场硬仗,宁可牺牲GDP,也要确保蓝天白云。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2020年我市PM2.5年度考核目标为60微克/立方米,我市第第一季度实现了首季开门红, PM2.5年均浓度为86微克/立方米,全省第10,同比下降20.4%,同比变化率全省第2;综合指数6.72,全省第9,同比下降23.9%,同比变化率全省第2。下一步,我们一定要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深入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充分发挥超低排放改造环境效益,深挖工业企业减排新潜力,开展粉状物料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治理,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全力开展臭氧污染治理,强化露天焚烧和烟花爆竹禁限燃管控,实施农业氨排放削减。常态化开展重点行业生产调控,深化城乡共治和区域联防联控,精准应对重污染天气。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的施行,必将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从而使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更具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
谢谢大家!
邯郸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潘富金:
感谢刘根虎局长的介绍。
下面请各新闻媒体朋友就《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有关问题进行提问。请提问的记者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的媒体。
邯郸广播电视台记者:
面对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对企业的生产调控成为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手段,其是否具有相关法律依据?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处处长王庆斌: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34条设定了生产调控制度,明确了实施依据、调控方案制定程序、企业的义务等内容,同时在第39条设定了法律责任。考虑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立法权限上的不同,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参考《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设定了100万元以下罚款和连日计罚措施;在制定政府规章时,设定了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措施。
邯郸日报社记者:
目前,我市空气质量指标一氧化碳偏高,我市采取了何种措施来应对这一环境污染现象?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处处长王庆斌:
一氧化碳指标偏高是造成我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的罚则内容并未对一氧化碳作出明确处罚规定。在新出台《办法》第14条、第36条中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第36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14条规定,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一氧化碳等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长城新媒体记者:
餐饮行业的油烟排放是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我市在餐饮油烟的法律责任方面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处处长王庆斌: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18条和第38条对餐饮油烟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法律责任方面,第38条规定:“违法本办法第18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查处;有露天烧烤等店外经营及占道经营行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取缔;需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90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城管执法、市场监管部门按前款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邯郸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潘富金:
感谢3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感谢2位嘉宾的精彩发布与答问。由于时间关系,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