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晋冀鲁豫烈士陵园发出公告:“为保持烈士陵园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园区内严禁从事踢毽子、跳舞、打拳以及足球、篮球、羽毛球、滑旱冰等健身活动和其他一切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近日,个别市民依然在园区内从事踢毽子、打拳、打羽毛球等健身活动,并认为陵园的公告内容无的放矢,工作人员的劝阻行为毫无依据可言。
事实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规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以及第二十七条提到“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新修订的《烈士褒扬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民政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也都有相关的规定可查。
为此,晋冀鲁豫烈士陵园借广大新闻媒体再次声明,希望广大来园群众依据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园区公告,共同为烈士营造和维护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因此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