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5月12日起开始实施14条最严交规
长城网邯郸5月11日讯(记者韩毅)5月11日,记者从邯郸市公安交警支队“创城百日会战”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为了深入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百日攻坚行动”,锐意进取、创新举措,就大力整治交通及停车秩序,结合邯郸市实际,制定了14条最严交规,并从5月12日起实施。 发布最严14条交规。韩毅摄
邯郸最严交规十四条: 1、在繁华地点易堵路段、不具备道路停车条件且违停车辆较多、影响秩序的背街小巷,增设新型规范的“禁止车辆停放标志”,在道路缘石正面及顶面施划黄色实线,全面禁止车辆乱停乱放。违者对驾驶人依法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2、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第75条第10项规定,处罚50元,记2分。出租车、公交驾驶员违反以上行为的,处罚的同时抄告其所属单位。 3、对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省办法》第75条第6项规定,50元,记3分。 4、对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省办法》第75条第7项规定,处罚50元。出租车、公交驾驶员违反以上行为的,处罚的同时抄告其所属单位。 5、在主城区学校、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和背街小巷周边具备停车条件的区域,采取临时、限时、潮汐等多种方式,合理增设停车泊位,标明禁止车辆停放时间,违者依法处罚100元,在确保停车有位的基础上严格规范停车秩序。 6、对机动车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便道上违法乱停乱放的,依法处以100元罚款。 7、对机动车行驶时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省办法》第75条第12项规定,处罚50元。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省办法》第71条第3项规定,处罚20元。 8、对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处罚30元。 9、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处罚30元。 10、对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省办法》第72条规定,处罚10元。 11、对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处罚30元。 12、对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省办法》第71条第1项规定,处罚20元。 13、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省办法》第69条规定,处罚5元。 14、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及阻碍、辱骂、殴打国家执法人员执法公务的,依法处以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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