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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将微小企业首次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畴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韩毅 2017-03-03 0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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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6项权利

  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履行6项义务

  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从省政府新闻办3月2日召开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3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明确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首次将小作坊、小门市、小超市、小饭店等微小企业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畴。

  从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利

  条例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6项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有上述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6项义务。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降低其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

  条例提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实行分级管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降低其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等,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微小企业不能消除危险因素,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首次提出了“微小企业”的定义,并对微小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

  微小企业是指从业人员不超过十人且营业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微小企业应当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安全生产,微小企业,条例

责任编辑:郑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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