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旅馆传播出售旅客个人信息或追刑责
由公安部起草的《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13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传播、出售、提供、泄露、删改旅客住宿信息和旅馆视频监控资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为规范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部署,公安部着力推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旅馆,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指出,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等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施;具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应当有健全、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等条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旅馆应当在前台、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旅馆不得在非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与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维护的有关单位及人员禁止传播、出售、提供、泄露、删改旅客住宿信息和旅馆视频监控资料,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侦查、调查或者经住宿人员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住宿人员相关信息和视频监控资料。旅馆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提供住宿人员相关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据悉,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 |
关键词:公安部,刑事责任,旅馆 |
责任编辑:郑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