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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2017-01-13 13: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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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院《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省军区政治部,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4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6〕41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力度,进一步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联合惩戒措施

  为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和部门工作需要,制定各部门的惩戒措施和操作流程,重点实施好下列各类联动惩戒措施。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发行债券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河北证监局)

  2.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责任部门:省外汇管理局)

  3.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终止其行权资格。(责任部门: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4.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在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股票发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过程中,向有关许可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失信记录。(责任部门:河北证监局)

  5.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责任部门:省民政厅)

  6.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部门:省编委办)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责任部门:省民政厅)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委统战部)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省军区政治部)

  (四)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责任部门:石家庄海关)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依法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3.安全生产准入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责任部门: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前置条件,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测评内容。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各级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民政厅)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责任部门:省司法厅)

  3.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责任部门: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

  4.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综合评价限制。严格落实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全国工商联等14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统发〔2016〕47号),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综合评价结果不得评为A、B等级。(责任部门:省委统战部)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

  3.使用草原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草原征占用项目;限制其申报承担国家草原保护建设项目。(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

  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部门:民航河北监管局、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责任部门:省旅游发展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文化厅)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责任部门:省旅游发展委)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责任部门:省教育厅)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责任部门:河北保监局)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1.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责任部门:省公安厅)

  2.研发查询被执行人的船舶信息软件,上线查询、查封被执行人的船舶。(责任部门:河北海事局)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任部门:省工商局)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责任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十一)其他

  1.推进全省信息化工作,推动跨部门电子政务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负责协调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责任部门:省网信办)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一)规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内容。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人民法院按照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性质、严重程度等要素,依法定程序确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明确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实施部门共享和联合惩戒的内容,具体应当包括:

  1.对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案号、单位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发布时间、立案时间、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

  2.对自然人,公布案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发布时间、立案时间、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

  3.人民法院要实时标明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严重程度及失信信息有效期。

  (二)确保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准确、规范。人民法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按照“应纳入全部纳入”的原则,将符合纳入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对入库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要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逐一检查,杜绝出现数据错误、信息缺漏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作出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的风险提示。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

  (三)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机制。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在其门户网站设置“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专栏,按照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规定,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及时更新相关公布信息。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措施全面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要全面实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

  (四)及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信息。省法院按照商定的格式模板,将我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实时、自动推送给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换。省法院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时推送给联合惩戒参与单位。已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信息传输的部门,通过信息系统直接推送。未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信息传输部门,要主动到“信用河北”网站“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专栏下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限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接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自动交换信息。各部门行业要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嵌入到部门、行业的行政业务管理系统中,自动采取拦截、惩戒措施。

  (六)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经执行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解除相应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向有关部门与单位提出解除失信记录或信用惩戒的,应当提交执行法院审查决定后,才予办理。

  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信息或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事项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请求协助执行事项进行实体审查。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信息或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信息采集或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三、加大组织推进力度

  (一)建立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机制建设,省级层面由省委政法委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编委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法制办、省网信办、省文明办、河北海事局、省外汇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政治部、石家庄海关、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等共同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协同工作机制。各市县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意见要求,加强工作组织,周密安排部署,确保落实到位。省市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员,确保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认定、公布、推送、通报、应用、惩戒、反馈等工作措施的有序开展。要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牵头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建立有效的联动实施和绩效反馈机制。有关部门采取的联动惩戒措施和实施效果应及时向各牵头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应及时推送到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信用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曝光力度和信用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力度。既要宣传参与联合惩戒单位所做的工作,也要宣传参与联合惩戒单位所取得的成效;既要宣传联合惩戒工作的总体情况,也要宣传联合惩戒工作的典型案例,扩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三)强化惩戒结果反馈和管理应用。联合惩戒参与单位要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与应用工作,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将惩戒情况推送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将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情况及时报送省委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

  (四)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切实落实到位,并纳入对相关部门的年终绩效考评工作。省委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法院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强化问责。各负有信息共享、联合惩戒职责的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关键词:失信,惩戒

责任编辑:郑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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