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印发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
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取消大病保险住院报销起付线……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等5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实施细则》,明确了医疗保障救助对象的认定与管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等细则。 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 实施细则提出,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在参保地县内乡(镇)卫生院、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90%。 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市级、省级及以上其他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仍按照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原政策规定报销,但可享受实施方案关于大病保险住院报销、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等报销救助政策。 未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比例为30%,且不得享受实施方案关于大病保险住院报销、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等报销救助政策。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对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保按医疗费用项目结算,不参与总额控制或均值结算。 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取消大病保险住院报销起付线,按照参保地大病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大病保险年度支付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用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0%的比例救助 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救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具有18种普通慢性病和4种重大慢性病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后,合规医疗费个人年自付部分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其他医疗保障救助对象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各市另行规定。 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金额,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审核确认,按年度一次性救助,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住院医疗救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含同次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7万元。 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后,对超出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90%的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按原政策执行。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行确定。 美容等6种医疗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实施细则提出,6种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障救助对象支付范围: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就(转)诊交通费、上门服务费、特别护理费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美容、健美、矫形手术等非必须检查及非疾病治疗项目和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实验性诊疗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2016年8月1日(含)出院和8月1日(含)起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执行实施方案规定的待遇政策。 2016年门诊统筹限额和门诊慢性病限额,按8月1日到年底5个月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折算。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外的其他医疗保障救助对象提高待遇的政策,由试点市按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
关键词:贫困,医疗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