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提醒:警惕旅游类补充合同“霸王条款”
2017年元旦、春节临近,旅游高峰将至,各类旅游合同签订在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最新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注意旅游类合同补充协议中暗藏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安徽省工商局合同监管处处长卫琳介绍说,该省在对旅游类合同的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格式条款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和鉴别。 一是《XX印象双卧六日游合同》补充说明中提到,“保险费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险+旅行社责任险。”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此项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二是《XX双飞5晚6日高端品质游合同》注意事项中提到,“如果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政策性调整所产生费用由游客承担。”根据《旅游法》,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三是有的旅游合同补充协议中提到,“如出现单男单女或单人,请补齐单房差或加床”等类似条款。工商部门表示,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补齐房差会增加旅游费用,是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有违公平原则。 四是有的《旅游相关事项提示(告知)书》中提到,“您对于本社关于旅游合同的解释和说明已经完全知悉,并无任何异议”。工商部门表示,此类条款涉嫌免除自身责任。 五是有的《“自驾游”(自由行)旅游服务合同》中提到,“甲方要求取消预订的酒店客房及其他服务项目的,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相应服务项目的全部费用,乙方已经收取的客房、门票等费用不予退还。”工商部门表示,此类条款违背公平原则。 六是有的《“自驾游”(自由行)旅游服务合同》中提到,“甲乙双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旅行社所在地法院不应为唯一有管辖权法院,该条款涉嫌排除消费者诉讼权利。 七是《XX出境旅游合同》中提到,“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有关的调解组织或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合同法》《仲裁法》,此类条款将仲裁固定为格式条款,涉嫌排除消费者选择权。 记者了解到,针对这些“霸王条款”,安徽省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全省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行政执法服务月”活动,规范合同行为。对查找出来的问题格式条款,指导和监督旅游企业修改完善,对拒不修改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记者马姝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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