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采购员建议别人买车实则变相索贿 获刑4年半
在国企担任物资采购的甄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53万余元购买越野车。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因受贿罪,甄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被指控收钱购车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间,被告人甄某利用担任北京航天新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员职务便利,为航天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航天物流有限公司物资二处处长孙某(另案处理)给予的钱款53万余元,并将该款用于购买沃尔沃越野车一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甄某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起诉的事实和罪名,甄某在庭审中均表示异议,他认为自己只是借用车辆,不构成犯罪。甄某交代称,他主要负责解决疑难短周期物资的采购,还负责紧急物料的协调、解决和采购。甄某和孙某相识于2011年,当时孙某是航天物流中心物资二处副处长,代表公司与航天物流中心对接。 曾“建议”他人买车 孙某则称,其代表单位主要和甄某对接,2013年3、4月,甄某告诉他手上有几个闲置的买车指标,问其需不需要,其称不需要。后甄某又建议其部门买一辆车,并称如果用不上,可以给他用。此时孙某就明白了甄某是想让自己买车。“开始我提出一些适合单位使用的公务车或商务车,但他都不同意,他提出的都是适合家庭或个人使用的车。”孙某说,最终甄谋选了一辆53万余元的沃尔沃越野车。 “后来我从没开过这辆车,他也没有再向我提过这辆车。”孙某说,甄某在业务上给过他帮助,一是从开展业务以来他的业务量一直不断扩大,二是在整个业务过程中甄某起到了重要的协调沟通作用,三是在给汇款结算的时候也比较及时,所以同意了甄谋的要求。 一审获刑四年半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尽管甄某否认涉案车辆系受贿所得,辩称系借用,但在案的其他证据可以证实该车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完全处于甄某的支配控制之下。种种迹象表明,该车绝非其所称的借用,而是其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非法收受的贿赂。最终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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