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城网邯郸频道欢迎您
县区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您当前的位置 : 长城网 >> 邯郸频道 >> 房产

首款没到合同被废止 购房人索赔20万元被驳回

长城网 作者: 2016-10-17 10:38:00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因王某在支付10万元定金后未能按时支付首付款,售房人李某提出终止合同。为此,王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而李某也提出反诉,向王某索要36万元违约金。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并支持了李某合理的反诉请求。

  2014年,王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购买李某位于通州区梨园镇一套价值233万余元的房屋,付款方式为定金、首付款和贷款。合同签订后,王某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并准备用其售房款支付余款。

  后王某起诉至法院称,他在出售其自身房屋中,由于购房人违法,他不得不重新出售,浪费了大量时间。造成原告无法在约定的2014年8月30日前向被告交付首付款。对此,他及时告知李某,对方明确表示可以等他凑够首付款后再继续履行合同。为了促成与被告的交易,王某将自身房屋以低于市场的价值对外出售。不料,当他即将拿到售房款之时,李某却突然提出终止房屋买卖合同,不再出售该房屋给他。王某多次与李某协商希望继续履行合同,但对方始终拒绝。为此,王某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庭审中,李某却称原告恶意违约,先后以钱款凑不齐等借口拒付首付款,从双方约定的支付首付款的最晚期限(2014年8月30日)计算至今已长达153天,仍未支付首付款。李某还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向王某索要36万元违约金。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在支付定金10万元后,第一笔首付款支付期限为2014年8月30日之前,王某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到达前取得购房款用于支付首付款,遂与李某协商延迟支付首付款时间。根据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证据,李某均表明其仅同意首付款支付时间延迟一个月,王某对此均未反驳或否认。据此,王某超过双方变更的首付款支付时间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后一审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并支持了李某合理的反诉请求。

来源: 北京晨报

关键词:购房,付款,要求

责任编辑:郑风莉
赵王集团30周年共襄盛举
2016年12月23日,河北赵王集团有限公司在赵国美食城隆重举行“赵王集团30周年‘赵王情·影视梦’颁奖盛典”。邯郸市文联、市影视家协会编剧导演艺术委员会、各影视传媒公司等受邀嘉宾和“赵王集团·情系邯郸30周年书画摄影诗词联文大赛”的组委会成员、获奖作者及赵王集团高中层领导等共计300余人参加了活动。[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