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借款期限能否主张逾期还款利息
原告黄某与被告甘某系朋友关系,被告甘某于2014年10月30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黄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后原告就该笔款项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金50000元以及按照相关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在本案例中,主要需要解决的是借款协议中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故还款时间无法确定情形下,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是否需要支付的问题,如果可以,又从何时支付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案例借款协议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也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也就不存在逾期还款问题,请求对方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于法无据。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法可以支持原告诉请,逾期还款时间从原告向法院起诉时起算。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一方面,是否没有还款时间约定,就不能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就逾期付款利息内涵来说,不能简单机械地认为借款协议未约定还款时间,就不存在逾期还款问题,从而得出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依据的错误结论。无还款时间的借款不是意味着借款人可以遥遥无期地还款,对于合同履行的合理期限,法律是认可的。虽然实践中有些借款因种种原因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时间,但像案例中情形一样,经过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然不偿还的,催告时间之后可以理解为借款人已经逾期还款,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另一方面,该情形下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公民之间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可见,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在经催告后,可以要求对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那么,既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例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付款时间情形下,逾期付款利息的标准是什么?起算的时间又是什么呢?通过查阅相关法律,可以找到明确、清晰的依据。前述意见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而在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还款权利,进行催告的时间进行确定,由于该部分举证的难度等原因,一般司法实践中将出借人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之日作为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借款期限能否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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