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举全市之力向执行难宣战
执行难是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今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向全国人民庄严承诺,争取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省、市委都有明确要求,执行难问题必须在两年内基本解决,可见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不可逆转。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必须依托信息化,加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用足、用活法律,使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者寸步难行、财产无处可匿、行为付出代价。为此,现就基本解决执行难,法院将采取的措施及不履行者要付出的代价予以明释并发布。 强制执行动员会
一、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主要包括四方面的问题,一是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基本执行完毕的问题。二是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外界干预执行现象不能基本遏制的问题。三是人民法院自身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执行不力、执行失范等情形不能基本消除的问题。四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 二、怎么算基本解决执行难? 所谓基本解决执行难,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二是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三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四是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三、基本解决执行难,目前法院要做的工作? 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深化执行模式改革,破解查人找物难题;强化对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坚持改革创新,继续探索执行体制改革;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全面深化主动执行工作,提高有民事执行内容生效法律文书总体履执率;持续深入开展涉民生、反消极执行、反规避、反抗拒执行等专项行动,建立专项治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健全和强化执行监督体系,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确保执行权高效、廉洁、有序运行。全面推进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执行模式改革,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执行管理体系、执行指挥体系及执行信用惩戒体系,构建法院内部立审执协调配合的“大执行”格局,营造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和公检及各联动部门跟进配合的“大执行”环境。 四、当前的执行手段较以往有什么新的变化? 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于2015年6月份正式与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联网并投入使用,执行指挥中心的全面建成标志着传统的登门临柜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时代成为过去。现代化的执行是大数据、云计算的时代,网络化给人民法院的执行模式带来了深刻的变革和飞跃。目前最高法院已经和中央四十四家单位实现了数据对接,可以说法院执行人员在办公室点一下鼠标,即可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的财产,并采取相应措施。所以被执行人不要有侥幸心理,只有按照法院指定的期间积极履行义务才是唯一的选择。 五、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后果? 尊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每个当事人必须尽到的义务。如不履行,对于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将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有其他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数额。除此之外,拒不履行的被执行自然人或被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被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限制生活空间措施,被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人民法院将依托执行指挥中心查控并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及其相关人在全国有关机构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屋、土地、车辆、股权等财产,相关部门必须予以协助。比如查到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地方的金融机构的存款后,执行指挥中心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向该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笔存款进行冻结和划拨。再如查到被执行人车辆后,执行指挥中心可通过网络向交警部门发出协助扣押通知书,无论该车辆在全国何处,交警部门只要发现后都会在第一时间通知执行法院予以扣押。 强制开门执行
六、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一方面,将面临被“昭告天下”的后果,其相关信息将会通过宣传媒介向全社会公布,并通过被执行人所在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上予以公示。另一方面,根据上述规定第六条,只要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最高院将向相关部门推送,被执行人将在消费、出行、融资、任职等方面受到限制,比如无法购买高铁票、飞机票,无法取得银行贷款,不能担任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等。此外,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被执行人予以制约。 七、被限制高消费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是不得选择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的交通工具;二是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是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是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是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是不得旅游、度假;七是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是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是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十是不得出现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八、如果不按法院要求违背了限制高消费令,法院将对其采取什么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有协助法院执行生效裁判义务的单位拒不协助的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而拒不协助的单位,法院将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并处以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将予以拘留,并向监察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司法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十、被执行人在哪种情况下,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一、在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上,现在有哪些新的法律规定和举措? 为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7月22日和2015年9月1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追究拒执罪实行“双轨制”,即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除走公诉外,还可走自诉程序。为落实上述司法解释,我市公、检、法于2016年3月份联合下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自诉程序启动的两个15天,即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经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超过十五日不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超过十五日未予答复的,或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自诉请求依法启动刑事自诉程序。 十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自诉的条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外,老百姓也能通过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拒执罪提起自诉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来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了本文第十个问题所列情况之一的。二是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被执行人时,将会受到哪些组织否定? (一)组织部门将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履行,或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二)纪检部门必要时将立案调查,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三)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四)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五)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六)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十三、市委对基本解决执行难有哪些要求? 市委常委会将市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协调配合任务分解到36个市直有关部门,要求各级各部门根据任务分解,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真履职,全力支持法院工作。市直部门均将成立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并纳入工作考核范围,通过构建党委领导、法院主办、部门参与、社会协同、齐抓共管的“大执行”工作格局,力争我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
关键词:执行难,判决,法院人民法院,邯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