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峰峰交通违规上路搞创收 巧立名目乱罚款
为了防止公路“三乱”行为,河北省政府纠风办自2008年作出《关于规范涉路涉车执法执收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涉路执法的具体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处置车辆”、“实行涉路涉车执法执收查处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查处违法车辆必须向违法当事人发放《河北省涉路涉车执法执收违法违纪举报明白卡》”。可是,峰峰交通运管部门至今无视该规定,随意上路拦查货车,认为货车卫星定位装置不符合规定,在没有扣留车辆的法律依据情况下,强行将车辆扣留停车场内,更没有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送达强制措施凭证。 司机急于送货,无奈找到运管站“处理室”,执法人员要求当场缴纳800元罚款,才同意车辆放行。司机到了停车场,停车场必须收50元停车费,否则车辆不予放行。 荒诞的是,峰峰交通运管所谓行政执法,无视法律明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罚款800元唯独只给一张《河北省罚款统一收据》,罚款理由竟是“未按规定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 三部委《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按其规定,根本无“未按规定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的罚款名称,更无任何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拒不改正的事实行为。 自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峰峰交通运管部门却与其背道而驰,违反规定上路搞创收,滥用手中权利没有扣车规定,为达到罚款收缴强行扣车;罚款自立名目巧编理由,不按行政处罚程序,不作出送达交通违法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收缴罚款;本应执法部门承担的停车费,也转嫁给司机承担,严重的败坏执法公信力,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期望主管部门给予管一管,并作出答复为盼! |
关键词:峰峰,交通,上路,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