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就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1日在其网站公布了《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提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登记证》是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活动的合法凭证。一个法人媒体单位,只需领取一张《广告发布登记证》。规定明确了广告发布单位申请、变更、注销《广告发布登记证》的具体流程和办法。 根据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主管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发布登记证》发证、变更、注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发布登记证》。 7月31日前,公众可以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或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gsgl@saic.gov.cn。 |
关键词:工商,广告,意见 |
责任编辑:霍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