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郸中考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办法
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办法 1.2015年初中学生毕业和升学考试继续实行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两考合一”,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统一组织的升学文化考试成绩划定毕业分数线。 2.继续推行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标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招生改革。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公助生招生计划分为统招生、名额分配生两类。2015年,各县(市、区)要将所属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名额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每所初中学校,并纳入本地公助生录取工作统一进行,实行分校录取。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并于2015年6月底前报基础教育处备案。同时提倡将一定比例的其他优质公办普通高中公助生指标,按比例均衡分配到每所初中学校,并根据情况逐年提高比例。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分配生招生计划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本地各初中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内的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为保证最大限度地完成名额分配生招生计划,原则上各县(市、区)要按照统一划定的各招生学校统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下降50分录取。 主城区将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标的80%分配到初中学校,控制分数线在各高中招生学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下降到50分,具体分配方案将专门下发文件。 3.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 改革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办法。将综合素质评价和创新实践成果作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初中毕业生升学包括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创新实践成果评价三方面的成绩。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等级呈现,与创新实践成果评价作为录取依据。基础性发展素质的七个维度评价达到3A以上等级、但不能有D等级,专门性发展素质评价和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达到C等级以上,具有报考省级示范性高中的资格;基础性发展素质的七个维度评价达到2A以上等级、但不能有D等级,专门性发展素质评价和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达到C等级以上,具有报考市级示范性高中的资格;综合素质评价的各个维度的等级均达到C等级以上,具有报考一般高中资格。创新实践成果作为普通高中招生的附加分项目。 初中试点学校将综合素质评价转化为分数,与创新实践成果评价、升学成绩整合,作为普通高中分配生的录取依据,择优录取。5月15日前完成全部评价工作,按要求上报成绩。评价办法按照《邯郸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试行)》(邯教基〔2013〕7号)要求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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