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屯路隧道飙车案”一审宣判
5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左二)在法庭上。当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大屯路隧道飙车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唐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于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5年4月11日晚,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内,于某某(男,20岁,吉林省长春市人,无业)驾驶红色“法拉利”牌小客车、唐某某(男,21岁,北京市人,无业)驾驶绿色“兰博基尼”牌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与隧道墙壁和道路护栏发生碰撞,两车严重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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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