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重载货车需要安装北斗卫星定位装置
长城网邯郸12月23日电(记者郑建军)日前,邯郸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发布通告,邯郸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需安装北斗兼容卫星定位装置,不按规定安装的,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附:《通告》全文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 关于全面开展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安装北斗兼容卫星定位装置的通告 (邯规准字【2014】47号)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和道路运输驾驶员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11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全市所有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安装北斗兼容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安装范围。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已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北斗卫星定位装置的除外。 二、安装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凡道路运输证年审到期的,应在到期前按要求完成安装和使用安装北斗兼容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公共平台。 三、监控平台建设。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设或使用经邯郸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备案同意的社会化监控平台,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监控人员,健全监控管理制度,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四、审核把关。全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要严格审核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凡未按照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2015年12月31日前,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运输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暂不实施处罚。 特此通告。 2014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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