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种“民告官”案 行政“一把手”需出庭应诉
据新华社电记者日前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后,原告5人以上的群体性行政诉讼、造成公民死亡或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等9种“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都应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将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责任。 河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高院和省政府法制办联合下发《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9种主要情形,并将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实施责任追究。 按照规定,9种情形下,被诉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出庭应诉:原告5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本机关就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或房屋征收、补偿的案件;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造成公民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明确列举出“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出庭应诉的情形,并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实施责任追究,有望明显改变“告官不见官”等问题,并倒逼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
关键词:出庭,应诉,行政 |
责任编辑:郑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