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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8月1日正式施行《河北省电力条例》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翟占一 韩毅 王璐 张凌燕 2014-08-03 1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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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邯郸8月2日电(助理记者 翟占一 韩毅 通讯员 王璐 张凌燕)为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用户和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新的《河北省电力条例》,该条例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

  多年来,邯郸电力事业迅猛发展,为全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电力事业高速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棘手问题,突出体现在电力建设受阻,电力设施盗窃、破坏事件频发,盗窃电能现象长期存在,严重影响了电力建设、电网安全运行和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很大损失,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电力法规迫在眉睫。

  2014年5月30日,《电力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电力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河北地方电力法规的空白,对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用户和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该条例的施行,也将保障邯郸电力事业蓬勃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强的电力保障。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主要包括电力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电能保护、电力用户权益保障和法律责任等7个方面。

  《电力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依法对违反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明确将电力专项规划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电力建设沟道、管道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统筹规划、建设,同时,对电力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征地问题进行了解答,并明令禁止恶意抢种、抢建等行为。

  《电力条例》对维护人身及电力设备安全、窃电等方面给出明确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炸鱼、放风筝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等10种威胁人身及电力设备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或者起重、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的,应当征得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有擅自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电力用户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等六种用电行为,除了停止违法行为、补缴电费外,还要处以窃电量电费额2-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为有利于营造和谐有序的供用电秩序,体现立法的公平性,《电力条例》规定,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关键词:电力,发展,保护

责任编辑:郑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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