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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成安养老金属历史遗留无法满足要求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4-05-30 14: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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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我单位退休职工师某同志反映问题的情况说明

  长城网《民声热线》栏目组:

  我单位接到你站转来的关于师某反映的问题,我局领导十分重视,成立专门调查处理小组,现就其反映问题的基本情况说明如下:

  师某系成安县李家町镇李东村人,1971年4月参加工作,1992年11月由濒临倒闭企业调入我单位,在我局通和公司(隶属公路站)工作,公路养护工种,合同制工人身份,职业技能为高级工。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工种,享受提前5年退休待遇,2009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现已退休到县社会保障养老保险中心,与我单位脱离工作关系。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合同制职工自1986年10月开始计算缴纳养老金年限,该同志自1986年10月至1992年10月在企业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应该由原单位为其缴纳,1992年11月该同志调入我单位后,至1996年12月我单位按期为其缴纳了养老金。

  我单位属于自收自支单位,截止1996年底,由于人员超编,经费紧张,加之机构精简,部分人员待岗分流,自1997年1月至2006年9月共九年零九个月未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养老保险金。自2006年10月重新开始为其缴纳养老金。

  该同志反映的“单位的应缴65588(养老金)也摊在我个人头上”,并非完全事实。1997年1月,按当时政策,单位机构精简,部分人员待岗、分流,全部人员的基本工资都难以保证,养老保险金也就停止缴纳。该同志自1997年1月至2005年6月属于待岗人员,没有正常上班,待岗分流,待岗期间和其他人员一样中断缴纳养老保险金,单位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2005年7月该同志重新上岗。所说的单位应缴65588元养老保险费是指在企业期间和待岗期间的补缴费用,也就是按照当前的工资标准缴纳前些年所欠缴的养老金,涉及到现行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并非全部养老金由我单位承担。

  经过走访,找师某本人谈心,做思想工作,主要是对国家现行养老金补缴核算方式提出异议,认为缴费核算标准、缴费年限不合理,家庭条件不好,难以承受,并请求社保部门对补缴养老金补缴核算方式给予照顾,对已缴纳的养老金给予减免退缴。

  师某反映的问题,属于历史遗留和社会共性问题,并且涉及面广、人员众多。目前,单位现有经济条件还不能解决,我单位无法满足其特殊要求。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2013年11月1日

  相关链接:成安:养老金使我背上沉重债务[转县交通局]

关键词:养老金,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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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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