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讯(记者 武萌 韩晓寒)今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正式施行。为了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基本情况,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参与度,5月13日上午,邯郸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未成年人保护法》新闻发布会,邯郸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德才就《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政策及邯郸市贯彻实施情况做发布。市民政局儿童权益福利保障处处长闫雪花回答了大家关心的问题。实录如下:
邯郸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德才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
今年6月1日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的日子。很高兴在这儿和大家见面,向大家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基本情况,感谢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始终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总书记更是向全国少年儿童亲切寄语“少年强则国强。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和决策部署,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后,2006年12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五十七号主席令,公布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律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基本情况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政府保护”“网络保护”两个专章,将原法由七章扩展为九章,条文由七十二条增加到一百三十二条。新法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个方面构建了全方位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
新法对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很多新问题、复杂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助于社会各界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落实。其中:直接明确“民政部门”职责的有8条15处,重点对民政部门履行国家监护法定职责、开展家庭监护监督指导、受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个案、开展救助保护等提出要求;与民政业务直接相关的有38条40多处,重点对社会组织、村(居)委会、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职责进行了规范。
这次修订有很多创新和亮点,单就民政业务领域看,明确了“9个首次”,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首次要求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首次系统全面阐述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禁止行为,首次明确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首次明确了国家长期监护、临时监护的情形,首次将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纳入法律保护,首次提出了委托照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要求,首次将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纳入保护范围,首次要求在乡镇(街道)层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
二、市民政局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宣传贯彻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当前党史学习教育,邯郸市民政局采取以下行动。
一是未成年人保护热线12345高质量运行。按照“统一平台、一号对外、集中受理、即时转办、按责办理”的原则,我市自2月26日将原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并入12345热线,打造服务流程闭环化、服务体系网络化、资源链接高效化、系统功能智能化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服务平台,全面畅通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渠道,提升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水平,解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力量分散、群众办事多头找等问题。
二是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打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平台,市、县两级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乡镇(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站,村居(社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点,让流浪儿童、生活困难儿童能够更好地享受到党和政府关心关爱。
三是筹备成立邯郸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参照国务院、省级标准,由民政部门牵头,公安部门、检察部门、教育部门等30多个部门组成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努力形成政府主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司法机关等密切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多方位、多角度地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向党的100周年华诞献礼。
四是加强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教育。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法律的主要内容和违反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确保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指导儿童福利类社会组织、社工、志愿者等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和宣讲活动。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仅仅是民政部门的工作,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职责和使命。我们将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今后及未来的一项战略性、源头性、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站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对国家未来负责的高度,进一步增强使命担当,全面把握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从抓基础建设、抓作用发挥、抓专项行动入手,不断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谢谢大家!
邯郸市民政局儿童权益福利保障处处长 闫雪花
1.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明确提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这条原则如何解释?民政部门在具体实践中如何遵循这条原则?
答: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就是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权衡,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措施,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明确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基本原则。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也从不同方面体现了这一原则。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未成年人没有其他监护人,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中指定监护人。指定个人担任监护人的,应当综合考虑其意愿、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四条分别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当被监护人、被收养人是未成年人,体现出来的就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保护未成年人时,应当履行哪些监护职责?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1)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2)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3)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6)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7)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8)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9)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10)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3.哪些情况下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第九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1)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3)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4)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5)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6)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中,如果因年代久远等原因,已无法查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如何处理? 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情况有哪些?
答: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中,因年代久远等原因,已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同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遗弃儿童、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儿童等未成年人一样,属于法律规定应由民政部门进行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送民政部门对其进行长期监护。
除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四种由民政部门承担长期监护职责的情形:一是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二是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三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情形下,有关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送民政部门进行长期监护。
5.国家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承担哪些职责?
答: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履行监护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国家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国家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保障完成义务教育,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等多种方式,指导、支持、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当父母或者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体现国家的监督职责。
除了承担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的职责外,国家还有一个重要的兜底性责任,即因各种原因出现没有监护人的情况时,由国家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具体由民政部门承担。《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也分别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由民政部门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
6.现在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越来越多,政府部门为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为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1)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通过媒体进行宣传、通过学校开展教育等。例如,《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教育引导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当地宣传部门以及新闻媒体,集中在开学后、放假前等重点时段播放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提醒,及时向家长推送防范知识。
(2)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例如,《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实行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和时长,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探索实施适龄提示制度等内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未成年人保护等制度。
(3)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指导家庭主要是向家长普及知识、提供帮助等;指导学校主要是如何完善机制和开展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等的作用,可以有效推动预防和干预网络沉迷。例如,《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中提出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采用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在线时间予以限制,设立未成年人家长监护系统,有效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短视频。
7.现在父母外出打工的越来越多,孩子长期无法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外出打工时能否把子女委托给他人照护?
答:父母外出打工时可以将子女委托给他人长期照护,但是,父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选择被委托人:一是被委托人应当是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上、智力健全的成年人。父母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照护自己的未成年子女。二是父母应当综合考虑被委托人各方面的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选择被委托人时,应当对被委托人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被委托人为人是否正派,道德品质有无问题;被委托人的家庭条件能否满足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学习的需要;被委托人身心是否健康,是否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身体状况能否承担照护未成年子女的职责;未成年子女是否熟悉或者了解被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感情是否融洽,与被委托人一起生活是否适应等。三是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父母委托他人长期照护子女,是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重大事项。所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感受,听取有表述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不能擅自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