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邯郸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正式施行。
邯郸是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重要根据地,许多革命先烈的英魂安息于此,由此也建造了大量的烈士纪念设施。为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尊重烈士的良好氛围,我市专门制定了此《条例》。
《条例》主要依据和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共24条,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条例》明确所称烈士纪念设施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纪念、缅怀烈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雕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
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的责任人和主管部门、保护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将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日常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各项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文明城市、双拥模范城(县)评价考核体系。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是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发展与改革、城市综合管理、公安机关等相关行政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定保护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及考核,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各项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文明城市、双拥模范城(县)评价考核体系。
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烈士纪念设施的分级保护和属地管理。国家和省市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工作。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工作,或者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保护管理职责。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由烈士近亲属负责保护。
第十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纪念设施保护的具体措施和禁止性规定等。鼓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提供网上祭扫服务和网络展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开展烈士史料、遗物征集工作,做好保护、陈列展示工作。属于文物的,依照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引入志愿者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志愿者、退役军人、烈士近亲属、专家学者和青年学生担任义务讲解员、文明引导员,参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禁止或者警示标识,保持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封建迷信等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以及娱乐、健身、商业活动等有损纪念烈士环境与氛围的活动。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及《条例》施行日期,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不力、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充分的,由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烈士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