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进行露天焚烧行为。
二、凡发生露天焚烧行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焚烧责任人处以罚款;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
三、对因露天焚烧行为而发生火灾,造成公私财务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在公路及公路用地等范围内堆放秸秆等杂物及焚烧,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道路交通畅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对阻碍、干扰执行禁烧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投诉、检举、揭发违规堆放、焚烧秸秆等行为。举报电话:市禁烧办8011323(白天)、3111158(夜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