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县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工作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疫情防控10个常态化30项措施以及近期省、市调度会议精神,根据上级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现将公共场所佩戴口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均应佩戴口罩,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二、社区卡口出入及小区内部居民佩戴口罩事宜,由分包小区责任单位负责;农村卡口出入及村民佩戴就口罩由各乡镇负责。
三、城区路面及户外场所的群众未佩戴口罩的,由交警队、城管局负责,对群众进行引导、劝导,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养成佩戴口罩的良好习惯。
四、其他各类重点场所以及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由重点场所管控组牵头,各乡镇、各单位具体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佩戴口罩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五、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顾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六、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14日(来源:邯郸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