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背景
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冀发﹝2020﹞13号)明确要求,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我市出台《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医疗保障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邯政办规〔2020〕14号)》。
2021年起,全市医疗保障基金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征缴,统一使用、分级核算,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实施市级统筹管理,医保基金实现“六统一”。
统一保障范围
统一筹资标准
统一保障待遇
统一医保目录
统一经办流程
统一定点管理
我市出台新实施办法。
管理体制发生变化,政策也需要随之修改完善。市医疗保障局经评估测算、广泛征求意见,在原《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基础上,出台了新的实施办法。
待遇保障方面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建立门诊统筹制度
◆明确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调整异地就医报销标准
◆符合急诊抢救目录的病种纳入报销范围
◆提高生育医保待遇
◆调整住院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
01调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调整前
调整后
维持原政策的部分内容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起付线执行与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下浮一级的标准。
参保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执行以上起付标准,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
02建立门诊统筹制度
01基本政策和原来保持一致
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居民医保基金按50%比例支付,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75元,超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02新增断缴限额清零等内容
连续参保的居民年度内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剩余部分,逐年累计使用,中断参保缴费的累计限额清零。门诊统筹支付额不计入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统筹实行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
03明确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未达到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糖尿病、高血压患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对象范围的参保居民,按照河北省统一政策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04调整异地就医报销标准
异地就医人员类别调整
调整前
①异地安置
②异地长期居住
③常驻异地工作
④异地转诊
调整后
①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外出务工农民、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半年及以上的人员)
②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主要是指异地转诊转院就医人员或因工作、旅游等需急诊就医人员)
实行就医前登记备案管理
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实行就医前登记备案管理,参保人员可在手机APP、邯郸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或通过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备案后在异地住院可通过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
长期异地居住报销标准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在居住地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需回我市手工报销的,执行我市医保目录,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我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临时外出报销标准
原政策
※转外医疗机构2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外地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3000元,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40%;
※因急诊抢救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电话备案的,以转外的医保待遇标准支付医疗费。
新政策
※临时外出就医起付标准为: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5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5%;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8%;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
※未经备案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在正常临时外出就医待遇基础上分别降低1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如病情紧急)需在异地就医的可先行住院,1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05符合急诊抢救目录的病种纳入报销范围
将符合急诊抢救目录的病种纳入报销范围,按住院待遇标准支付。
06提高生育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住院自然分娩的医保定额支付标准由800元提高为1200元,剖腹产定额支付2500元。妊娠及分娩期间因并发症、合并症病理性产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待遇保障。match
07调整住院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
参保居民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照一级(含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22元/日、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30元/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40元/日。低于规定标准的,据实结算;高于规定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付。match
医疗服务管理方面
关键词:跨年住院
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的,无需办理年终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出院日期所在年度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按住院日期所在年度执行,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到出院日期所在年度,和大病保险接轨。未参保年度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关键词: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纳入居民医保管理,不再由商业保险机构承保,参保居民因遭受意外伤害无责任人事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关键词:经办管理精细化
推行经办管理精细化。按照《邯郸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邯医保发﹝2020﹞44号)等有关规定,推进全市医疗保障服务管理精细化、规范化。
关键词:医保基金结算
建立全市统一的医保基金结算平台,结算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属地原则、两级结算、分别记账”。市直管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全部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进行结算,各县(市、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分别由所属县级医疗保障部门结算。各县(市、区)之间不再互相结算,定期互相清算。
关键词:出院带药
规范出院带药标准。参保患者出院带药量为:一般性疾病不得超过7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日量,中草药不得超过7剂量,且不得带注射剂(胰岛素除外)。出院超量带药以及出院时开出的治疗、检查项目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