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10月29日讯(记者 韩晓寒)上午,邯郸市政府新闻办召开邯郸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为加强招投标工作是规范行政行为、完善市场秩序的重要抓手,也是促进邯郸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邯郸市制定了《邯郸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会由邯郸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潘富金主持,邯郸市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麻增礼作政策解读,邯郸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主任徐彦彬回答记者提问。实录如下:
市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麻增礼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
感谢各位记者,长期以来对我市城市建设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邯郸市建设局负责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招投标工作是规范行政行为、完善市场秩序的重要抓手,也是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按照新闻发布会统一安排,今天我就我市印发的《邯郸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近几年来,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招投标制度领域重大改革。我市招投标领域的工程总承包、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与评标专家管理等多项改革走在全省前列。2019年,我市的工程总承包推行工作在全省建设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2020年,我市被省住建厅确定为招投标改革试点。
2019年12月19日,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文件明确指出,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同时,现行招标投标制度中,招投标双方权责不对等,择优意愿得不到充分体现等问题也比较明显。文件提出通过招标人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的新思路。
根据文件精神,2020年3月4日,市建设局向省住建厅提出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改革试点的请示。2020年3月17日,省住建厅批复同意邯郸市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改革试点,试点期为1年。2020年8月,市委改革办将制定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列为第二批创制性改革事项。
2020年4月初,市建设局收集深圳、珠海、江苏、四川、湖南等地有关资料,按照扩大招标人自主权,平衡评标专家权力,夯实招标人责任,实现招标人责权利统一的总思路,撰写出《邯郸市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5月初,市建设局召集12名相关专家进行座谈论证。7月31日,市建设局又分别征求了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同时在市建设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经司法部门审查,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
该《办法》全文共十一条,对评定分离的制定依据、概念、遵循原则、定标方法、程序、定标委员会组成、监督部门、内部见证、招标人管理责任、廉政风险防范、有效期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办法》的出台,改变了以往评标定标都由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会全部完成的情况,进一步扩大了招标人自主权,责任更加清晰,是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一项重大变革,将对我市项目建设产生积极影响。我市是全省第一个制定出台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的市。
该办法对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是可以有效促进市场诚信建设。试行评定分离,就是把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作为参考条件,而不是让评标专家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结合投标人的日常信用和社会评价,选择确定中标单位。促使投标人注重建立与建设各方的良好合作关系,打造良好的市场口碑,依靠长期优良表现赢得招标人认可。同时,由于招标人缺少应有的权力,对选定的中标人不满意,不少出现合同签订困难或纠纷,影响工期进度。通过评定分离,使招标回归本质,使那些市场诚信好、履约能力强的企业获得更多的机会,最终建立起良性竞争、积极健康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是可以积极推动反腐倡廉。现有的招投标制度由于法律和机制不完善,有的招标人钻空子逃避责任,不规范行为极易被掩盖、被转嫁。通过评定分离一方面可以有效限制和规范招标人在设置投标人条件、编制评标方法和细则等方面的随意性;另一方面,通过规定的定标方法,将招标人择优意愿在定标环节都明明白白地放到台面上,让权利行使者真正担当责任,敢于大胆地选择优秀的中标人。
三是可以实现招标人择优的意图。招标投标的目的就是公平、公正、择优,而择优的主体本应是招标人,而不应是评标专家或与招标工程并无直接关系、无直接责任的其他市场主体。通过评定分离,实现真正的招标择优,让招标人选择到最适合招标项目和招标要求的中标人。
四是可以进一步夯实招标人的责任。我国的项目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不仅要对招标投标活动及最终的招标结果负责,而且要对项目的进度、安全、投资效益以及质量等负总责。但实践过程中是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了中标人,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力。评定分离就是让评标专家做专业性业务,把定标的工作和责任还给招标人,实现招标人责权利相统一。
该办法对具体的操作办法、流程、要求、责任、风险等情况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虽然仅仅十一条,但内容丰富,简单易操作,在不改变评标办法的基础上只是增加了一个定标环节。我给大家具体解读一下条文:第一条为制定办法的依据。第二条是适用的范围。第三条对评定分离的概念进行表述。第四条明确监督部门为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对定标的方法的规定。第六条是要求使用评定分离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第七条是对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三到五名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这里是重大的改革。第八条是对定标的程序的规定以及招标人责任。第九条是关于重新定标的情形。第十条是对定标活动的监督以及防范廉政风险的规定。第十一条是施行的时间及有效期。
截至目前,我市已有2个项目试行该办法,效果比较明显。《办法》为招标人择优确定可信赖的施工单位提供了良好政策依据。
谢谢大家!
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
邯郸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主任 徐彦彬
第一个问题:刚才,麻局长在发布中提到评定分离,请通俗地讲一讲什么是评定分离?
答:刚才,麻局长对《办法》制定的背景、条文进行了解读。通俗的讲,评定分离就是将评标程序分为评标、定标两阶段,评标阶段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完成,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完成。具体就是由评标委员会评选出3-5名中标候选人,由定标委员会通过一定的办法(办法中规定了四种办法)确定中标人,改变过去由评标专家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办法。这样,充分体现了招投标的市场本质,让评标专家做专业性业务,把定标的工作和责任还给招标人,这样评标定标机制进一步完善了,也为实现公正评标、阳光定标奠定制度基础。
第二个问题:刚才,麻局长解读了评定分离,请问评定分离在优化营商环境中起到哪些重要作用?
实行评定分离,对进一步转变政府部门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建立起良性竞争、积极健康的建筑市场环境具十分重要的意义。既遵循了招投标择优的本质,保障了招标人的权利,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又削弱了评标专家的权力,消除了滋生新腐败的土壤。同时,又通过行政监管和招标人自律自查两个方面着手,进一步遏制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规范了招投标市场各方行为。
第三个问题:大家比较关心《评定分离办法》是强制使用的吗?《办法》有什么特点?
答:不是,根据该办法规定,由招标人自主选择,但是我们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的办法。
目前全国仅有深圳、珠海特区以及少部分省市开展评定分离工作,其主要特点是实行评定分离后评标专家权力削弱,招标人权力增加。评标专家权力过大,易造成部分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串通,作出不公正的评审,增加围标串标的可能,我市前一阶段处理了一批评标专家,但效果不甚明显。通过评定分离可以较好解决这一问题。我市《办法》规定由评标专家评选出三到五名中标候选人,且不标明排序,可以有效阻止不可客观、不公正打分的情况,割断招标人、投标单位与评标专家的利益联系。还有就是通过《办法》的制定,使定标过程更加透明了。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格局正在形成。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我市制定的评定分离办法也充分考虑了这一问题,明确招标人无论选取哪种定标方法都要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同时,招标人定标时必须建立2人监督小组,规定了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为主要责任人、签订廉政责任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巡查、定标资料全过程留存备查等措施,这样一来,通过行政监管和招标人自律自查两个方面着手,可以有效的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我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吸收各省的优点,比较客观,易操作。
第四个问题: 请详细解读一下招标人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由于评定分离是新生事物,大家在招标过程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发布前就需要把定标的场地、定标委员会成员组成、考察的方法、投影、摄像设备等做好预案,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定标。二是关于定标的场地,不要求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招标人自主选择,可以在招标人的会议室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合适的地点。三是招标人一定要建立廉政防控机制,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通过定标前签订廉政承诺、安排专人监督、过程全纪录等方式,确保定标公平、公正进行。四是招标人要注意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考察、质询、清标等具体工作,定标委员会凭客观真实材料确定中标人,做到定标人员与操作人员两分离,确保整个定标活动的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