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贾振华)7月7号,邯郸市交巡警丛台三大队五里铺警务站在开展酒驾专项治理过程中,接连查处三起为酒后驾车的严重违法行为。
案例一
开车的驾驶员都知道酒后驾驶不对,可还是有人喝酒后放不下方向盘。凌晨01点51分宋某(男341202199*******31)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 7***D白色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驶入距离检查点20米处突然放慢车速调转方向,民警察觉有异,立即上前拦下,进行盘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一步检测显示,该驾驶人酒精含量为58.5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1种行为、第110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第105条规定,执勤民警对裴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处于1000元罚款,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二
03点42分查获王某某(男 130403198*******14),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 F***0蓝色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驶入距离检查点10米处突然加速,民警上前拦停车辆,让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快速检测到酒精,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一步检测显示,该驾驶人酒精含量为181.1mg/100mL(血检结果:161.8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民警询问得知,其在2019年8月6号就被查到饮酒后驾车,驾照被吊销6个月刚恢复正常就又被查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情节十分恶劣。 民警当场对其提出严厉批评,驾驶员表示后悔不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其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告知驾驶人,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对其进行血液检测,并让其通知其家属。经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血液样本进行检测,该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61.83毫克,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将面临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
04点17分查获马某某(男 130406198*******34)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D 7***H黑色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驶入距离检查点20米处突然放慢车速调转方向,民警察觉有异,立即上前拦下,进行盘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一步检测显示,该驾驶人酒精含量为35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民警询问得知,了解驾驶员在2020年6月22号刚领证,不到半个月就被查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见其对交通法规意识淡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1种行为、第110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第105条规定,执勤民警对裴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处于1000元罚款,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
交巡警丛台三大队温馨提示,“拒绝酒驾,文明出行”,为了你和他人的幸福,自我做起,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