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聚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划定了治理时间表,对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存在的规划不足、缓建不建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明确治理任务
确保依标规划到位
对于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且已建成的城镇小区,市、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要配套幼儿园学位数量、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程序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规划手续、划拨建设用地。
对于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且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抓紧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划设计标准落实配建幼儿园。
对于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规划不足的城镇小区,市、县(市、区)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于规模未达到配建幼儿园标准的城镇小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确保园舍建设到位
对于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规划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市、县(市、区)政府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
对于缩减少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于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对于已建成尚未竣工验收或在建城镇小区,在摸底排查过程中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前,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对于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确保如期移交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的,应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辖区政府,未移交的由市、县(市、区)政府责成开发企业限期移交;
对于开发企业已将配套幼儿园违规出租、出售的,市、县(市、区)政府要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
对于闲置不用的,或已办成民办园但尚未移交的,要限期办理移交手续;
对于已挪作他用或部分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确保规范使用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优先举办为公办园,条件不具备的,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办成公办园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配备教职工,切实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按程序做好涉及的机构编制、配齐补足教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方面的工作;
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对于没有取得办园许可和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园,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办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河北将有这些举措
摸底排查
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建设、移交、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各市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该项工作,并向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摸底排查情况报告。
全面整改
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
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监督评估
河北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市、县(市、区)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加强督导、监督和评估,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组织抽查,对落实不力、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县(市、区)进行约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