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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邯郸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武萌
2019-09-04 17: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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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武萌 摄

  长城网邯郸讯(记者武萌)9月4日,邯郸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就《邯郸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邯郸市司法局副调研员吴代坤,邯郸市城管局副调研员赵慧菊,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马世江,邯郸市商务局商贸流通服务处处长刘永峰,邯郸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副调研员赵士平出席了本次发布会。发布内容如下: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潘富金:

  记者朋友们,上午好!欢迎出席今天的发布会。本场发布会的主题是对《邯郸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今天,我们专门邀请到市司法局副调研员吴代坤同志,就《邯郸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进行政策解读;市城管局副调研员赵慧菊同志、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马世江同志、市商务局商贸流通服务处处长刘永峰同志,他们将结合本单位职责就如何贯彻落实好《邯郸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进行发布;我们还邀请了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副调研员赵士平同志,他们将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首先,请吴代坤副调研员作介绍。

  邯郸市司法局副调研员吴代坤:

  2019年8月30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9月1日张维亮市长签署第172号政府令予以公布,将于10月8日开始实施。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面对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和环境状况恶化的局面,如何通过垃圾分类管理,最大限度地源头减量,实现垃圾资源利用,改善生存环境质量,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迫切问题之一。习总书记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提升国民素质的“关键小事”多次作出明确指示。2017年,我市被住建部列为城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管理试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始在部分小区、党政机关试点推行。目前,我市主城区生活垃圾日处理量约为1500吨,主要处理方式为卫生填埋,资源化利用率较低,潜在的环境危害也较大。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法制的手段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起草过程。今年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开展了前期调研工作,于4月中旬向市司法局报送了初稿。经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召开立法协调会,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于4月28日至5月30日在市政府和市司法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并经市政府法律顾问论证,形成了《办法(草案)》。8月16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常务会议要求,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又先后共同组织了多层次的立法调研与立法座谈:到718社区听取了社区居民的意见;召开了由商场、超市、宾馆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由旅游景点、公园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由街道、社区、居民和物业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由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由20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座谈会。根据座谈会情况和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四次集中修改。8月30日,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1日印发。

  三、《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共八章65条,第一章为总则(第1-11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分类标准、职责分工、异地处理补偿制度等内容;第二章宣传引导(第12条-18条),规定了市、县、乡级政府、村(居)民委员、物业服务企业、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的宣传引导职责。第三章为规划建设(第19-23条),规定了建设规划、配建要求、设施建设等内容;第四章为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第24条-34条),规定了相关单位的源头减量措施,明确了分类投放要求;第五章为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35-44条),规定了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拣、运输、处理环节的具体要求;第六章为监督管理(第45-52条),规定了绩效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诚信体系、备案制度,以及投诉举报等措施;第七章为法律责任(第53-61条),明确了对违反禁止条款的行政处罚;第八章为附则(第62-65条),明确餐厨垃圾、大件垃圾的处理措施,授权城管部门制定分类管理指导规范,授权县级政府制定本地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

  四、《办法》的几个特点。一是强化责任。按照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具体负责的原则,《办法》第5条明确了市、县、乡(镇、街道办)的职责,第6条明确了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第29条建立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其管理职责。二是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引导,培养居民分类投放的习惯,对于垃圾分类管理十分重要。为此,《办法》设置了“宣传引导”专章,用七个条文对相关单位的宣传引导职责作了规定。三是强化了规划建设。《办法》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计划,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制定建设工程配套设施量化标准;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四是强化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是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起点和基础,更是重点和难点,《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限制过度包装并依法回收产品和包装物,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等餐具,大中型农贸市场应当实现废弃物就地就近处理。五是强化了监督管理。为防止混合收集和混合运输,《办法》第36条建立了相互监督机制,收集单位要做到不分类不收集,运输单位要做到不分类不运输,群众对混合收集和混合运输可以投诉举报。另外,《办法》还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分类管理荣誉管理体系和投诉举报制度。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极大地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培树健康生活习惯发挥重要的做用。在此,也拜托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和实施情况的监督,促进人民群众尽快养成分类投放习惯,共同建设我们的美好家园,谢谢!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潘富金:

  感谢吴代坤副调研员的介绍。下面,请赵慧菊副调研员作介绍。

  邯郸市城管局副调研员赵慧菊:

  新闻界的朋友、同志们,大家好!生活垃圾分类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2016年1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关系13亿多人生活环境改善,关系垃圾能不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2017年,我市被住建部列为全国46个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之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于2018年3月印发了《邯郸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全面启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为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法可依,我局会同市司法局前期调研起草、广泛征求意见、多次协调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历时近一年,《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于2019年8月30日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1日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予以公布,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快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实现我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发挥重要作用。作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牵头部门,为确保《办法》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切实做好《办法》宣传。代表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倡导和要求28个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及宣传栏等多种媒介和手段,广泛开展宣传工作,突出重点,使社会公众人人知晓。同时,还要指导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使社会民众、公共机构及社会各界,尽快了解熟悉这部规章,并在生活中自觉遵守各项规定。         

  二是组织开展培训学习。我局将组织开展全方位、分层次的各项专题培训。组织开展城管执法系统专项学习,并重点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集中轮训,确保《办法》能够更好贯彻执行。同时,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管理水平与执法水平的双提升。

  三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与日常巡检,通过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和巡查机制,通过执法促进普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为主,惩前毖后,畅通违法举报渠道,严格依法查处生活垃圾分类各种违法行为,规范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杜绝生活垃圾混放混运行为。

  四是加强对县区工作指导。督促县、市、区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完善人员、资金等要素保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加大执法力度,落实主体责任。

  同志们,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关系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关系节约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并开创了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立法的先河。希望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重点关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让我们共同携手,将《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谢谢大家!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潘富金:

  感谢赵慧菊副调研员的介绍。下面,请马世江总工程师作介绍。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马世江:

  根据《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涉及我局的职责为: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现将《管理办法》中涉及我局工作的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第六条第二款: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是监督管理部门,不是其收运、贮存、处置体系建设的责任单位。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有害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与处理的单位应当符合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有害垃圾在分类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可按生活垃圾进行收集,需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从事有害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有害垃圾运输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统一监管的临时贮存设施或者场所,集中转移至危险废物处理单位。由负责有害垃圾收运、贮存的主体单位进行分类收集,生态环境部门对其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指导,因有害垃圾存在产量小、涉及种类广等特点,主体单位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后,按类别进行处置。

  对临时贮存设施或场所,不单只是生态环境部门对其依法监管,其他各部门也需按相关职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不发生因有害垃圾管理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潘富金:

  感谢马世江总工程师的介绍。下面,请刘永峰处长作介绍。

  邯郸市商务局商贸流通服务处处长刘永峰: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172号《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8月30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根据《办法》中部门职责分工及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相关工作要求,我局对有关条款进行政策解读,以便更好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一、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可回收物作为垃圾分类工作四项分类中一项重要内容,不仅关系着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实施推进,也关系着再生资源回收的充分利用和价值体现,作为市政府赋予的重点工作,市商务部门将紧紧围绕《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发挥牵总作用,加强监督管理指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强化可回收物收集、运输、处理及再利用,全面统筹可回收物与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融合,搞好顶层设计,完善规章制度,推动全市垃圾分类工作强势开局,为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第三章《规划建设》第二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制定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量化配建标准。按照本条要求,我们将遵照市政府《关于邯郸市再生资源绿色回收体系建设(2017-2020年)的意见》邯政字〔2017〕53号安排,联合市供销社,以建立社区绿色回收亭(站)为主导,以规范流动收购车和中转运输货车为载体,以建设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为交易平台,构建“社区回收+车辆收购中转+园区集散加工利用”的循环发展经营体系,建设邯郸市“在线智能回收”公共信息服务网站平台,到2020年,全面建成“一车一亭一园一网”再生资源绿色回收体系,网点建设达到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环境优美、经营有序、方便群众的工作目标。我们将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与再生资源回收充分融合,全面对接,筛选回收服务单位,制定工作标准和量化指标,不断创新回收模式和管理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量化配建标准。

关键词:邯郸,发布会责任编辑:武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