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邯郸讯(记者 韩晓寒 通讯员 赵春辉)日前,邯郸市政府在全省率先出台《蔬菜场外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邯政规〔2018〕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为切实规范全市蔬菜市场秩序,严查场外无照无证(卡)经营、占道经营、强买强卖、销售不合格蔬菜等违法行为,2018年以来,邯郸在全市组织开展了清理整顿蔬菜场外交易集中行动,打出“打”“检”“治”“服”组合拳,共取缔违法经营115户,清理占道、田间地头场交易的蔬菜经营户880户,快检、抽检蔬菜1029批次,有效规了范蔬菜市场经营秩序,全面提升了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为巩固整治成果,固化经验做法,真正建立加强蔬菜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邯郸市蔬菜场外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总则、质量安全和市场交易、监督管理和责任落实四章、22条。
《办法》指出,县(市、区)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蔬菜场外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场外交易清理整顿及食用农产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市场外蔬菜销售者就近进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从事经营。市政府食安办负责牵头指导全市蔬菜场外交易清理整顿工作。各县(市、区)政府食安办负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蔬菜场外交易清理整顿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级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加强蔬菜场外交易的现场巡查、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销售的食品小摊点备案工作。蔬菜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销售的蔬菜质量安全。
《办法》要求,蔬菜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种植户(以下简称:蔬菜种植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化肥、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禁止未取得营业执照或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蔬菜销售活动、销售高毒剧毒农药、重金属超标以及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蔬菜、销售无产地证明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蔬菜、蔬菜交易过程中强买、强卖、缺斤短两及欺诈销售等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的违法行为。
《办法》要求,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监管计划,开展蔬菜场外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对有固定场所的蔬菜销售者无照行为的查处取缔,依法查处蔬菜交易过程中违反涉及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公平交易违法行为;负责监督蔬菜销售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取缔城市户外公共场所以外区域,未取得备案卡从事蔬菜销售的小摊点。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公共场所和城区道路两侧未取得备案卡的蔬菜销售小摊点和私自摆摊设点蔬菜销售者的查处取缔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公路用地内蔬菜销售者占路经营的清理整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蔬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蔬菜种植者正确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完善蔬菜产出与市场准入的食品安全衔接机制、监测机制。依法打击路霸、菜霸、强买强卖等影响市场自由交易以及种植、销售含高毒剧毒农药残留蔬菜产品涉嫌犯罪等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要逐级签订责任书,督促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蔬菜场外交易清理整顿工作职责,列入对县(市、区)政府的年度食药安全考核评价内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责任约谈,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监管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