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根据办法,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以下简称煤炭替代)。煤炭替代应当在用煤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
点击查看大图
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消费煤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直接消费煤炭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浆、型煤、煤粉等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其耗煤设备(设施、工具)主要包括锅炉、窑炉、气化炉、炼铁高炉等。
煤炭替代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以及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煤炭消费;实施集中供热、耗煤设备节能技改或拆除淘汰燃煤锅炉等设备减少的煤炭消费;改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的煤炭消费;其他符合要求的煤炭消费减量途径。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的监督管理,由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统筹负责。
办法明确,煤炭替代实行行业和地区差别政策。
行业差别政策。六大高耗能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为1.2,其他行业用煤项目及热电联产等集中供热、国家鼓励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原料用煤)煤炭替代系数为1.0。
地区差别政策。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最低为1.2,按上年度全省空气质量从好到差排名(以《河北省环境状况公报》正式发布时间为准,已经受理的煤炭替代方案,替代系数保持不变),依次递增0.05,定州、辛集市煤炭替代系数依据空气质量指数参照确定;其他城市替代系数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