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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上班袭胸女同事被解雇 向公司索赔11万元

来源: 羊城晚报 作者: 谢颖 王创辉 黎谢荣 2014-05-28 1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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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春鸣画

  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已婚男汪某上班期间,两次在办公室“袭胸”一名女同事,被公司监控视频拍下全程,汪某因此被解雇,随后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赔偿11万余元,未得到法院支持。

  昨日,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东莞两级法院2013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件,关注解雇合法性的认定。

  男子汪某是湖北人,2002年10月,他入职了东莞市厚街镇一家鞋业公司,担任仓库副主管一职。

  2012年10月15日,已婚的汪某于上班时间在办公室两次“袭胸”一名女同事。该过程恰好被公司的监控录了下来,引发公司轰动。王某的上司就此事找其谈话。但汪某并不觉得自己行为不当,反而态度相当恶劣。公司老板得知后立即报警,并将汪某解雇。汪某对此并不服气,当月就向相关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工资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某所在公司要求劳动者不得在公司内有妨害风化的行为,否则将即时解除劳动合约不予任何赔偿。汪某入职10年,应当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其作为有妇之夫,于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两次与女同事亲热,有违社会公德,有伤风化。汪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法有权单方解除其与汪某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案经一审、二审,汪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求被依法驳回。

  东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本案中,汪某作为一名已婚男性,却与一女同事谈起了所谓的“恋爱”,这种婚外情显然有违婚姻固有的忠实义务,对其家庭特别是其合法妻子无可避免地造成了伤害,是不道德的行为,为舆论所谴责。

  此外,该港资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要求劳动者不得在公司内有妨害风化的行为,否则将即时解除劳动合约不予任何赔偿。这种内部规定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汪某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即对劳动合同构成了违约,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对其解雇,并无不当,无须支付任何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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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泄密也是众多劳资争议中的典型案例。2006年10月,何某进入东莞市厚街镇一家皮具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出纳一职。

  皮具厂主张何某于工厂外出时,工厂保安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在其包内搜出纸板、设计图样等物品。皮具厂就此以何某违反厂规,利用公司资源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服务为由,故而解除与其劳动关系。而何某认为搜出的图纸和纸板为其个人物品,是其利用业余时间为自己制作袋子,主张皮具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设计图纸背面打印有皮具厂多种手袋相关的设计图样、材料规格。可以认定何某是使用皮具厂印有设计图样、材料规格表格的纸张来为自己设计手袋。

  且2012年9月24日,何某签收了员工违规扣分通知单、离职手续交接单、员工离职申请资料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何某在明知是关于解雇自己的资料仍一一签收,表明已确认皮具厂对其的处罚。

  法官认为,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并不必待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被实质侵害后才能向劳动者主张权利,对于劳动者一些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仍然可以处以相应的惩罚和处分,而且,用人单位对自身的商业秘密也十分重视,如果员工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为自己设计手袋,必须在合理和合法的范围内,不能随意涉及工厂的生产内容和板材,不然容易引起误会,并有侵权的嫌疑。

关键词:袭胸,解雇,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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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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