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一网警充当删帖“掮客”获利百万被判刑
河南濮阳网警刘某某介绍海口、北京等外地网警帮人删帖,从中收取110余万元介绍费,日前被南乐县人民法院以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刘某某在担任“濮阳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互联网舆情控制大队大队长”期间,得知海口等地网警可以删帖,于是当起了掮客,收钱后介绍网警帮人删帖。 法院查明,2010年初,刘某某和甘肃庆阳农民李某某通过网络聊天相识。2010年12月至2012年8月,李某某通过网络搜索到需要删除负面信息的人员,然后与刘某某联系,在收取相关费用后再通过刘某某的帮助将相关网络负面信息删除,先后向刘某某支付“删帖费”1585700元。 2011年6月,湖北省黄冈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工作人员彭某和刘某某通过一个网警QQ群相识。在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间,彭某先后向刘某某支付“删帖费”698650元,请求其帮助删帖。 2011年4月,范县某局原局长郭某某欲删除其在网上的负面信息,安排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处理此事。该局工作人员找到刘某某。刘某某提出,因郭某某负面信息较多,需要通过北京网警利用“洗词”的技术手段将负面信息予以隐藏。为此,郭某某给付刘某某费用10万元。 法院查明,自2010年12月至2012年8月,刘某某收取李某某、彭某、郭某某等人费用共计252万余元。刘某某获利118万元,其余134万元被他送给了北京网警刘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决)、海口网警魏某某(另案处理),利用二人负责删除互联网上传播的有害信息等职务便利,帮人删帖。 案发后,濮阳网警刘某某亲属退回赃款106.4万元、本田思域小轿车1辆。南乐县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行贿,情节严重,已构成介绍贿赂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且已全部退缴非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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